漳州市立法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解读三大亮点
zz.fjsen.com2016-04-19 12:02:49来源:闽南日报我来说两句
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记者获悉,《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至此,漳州和省内泉州等六市一起成为继福州、厦门之后,拥有立法权的设区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解决相关的实际问题。 立法条例的出台,对于建立健全我市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今后我市将逐步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社会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制定出接地气、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立法在改革和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建设富美漳州提供法治保障。 亮点扫描 亮点一:条文内容全面、细化程度高 据悉,立法条例共分为十一章六十九条,包括总则、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法规草案的起草、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法规程序、法规的报批和公布、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等,详细说明了适用范围、地方立法原则、权限范围等重要内容,细化程度高,详实全面又“接地气”。 亮点二: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 根据立法条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包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网上征求等多种形式向各方面征求意见,进一步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 亮点三:具体规定审议表决法规程序 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环节,立法条例还规定了我市审议表决法规程序,确立常委会审议法规一般实行三审制,明确了审议法规案的形式及相关委员会机构的工作职责,要求实行表决制度和统一的审议制度,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和有力支撑。(记者 蔡柳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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