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伯摔入国道边排水沟身亡 公路局和企业各赔1.3万
zz.fjsen.com2016-01-12 09:20:39来源:东南网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摔入国道边排水沟 阿伯身亡”追踪没尽安保义务 公路局和企业各赔1.3万 东南网1月12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林深圳)八旬老父摔入国道边排水沟,南靖龙山镇的尤移民觉得涉事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漳州市公路局南靖分局和南靖益龙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日前,南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南靖县法院审查后认定,死者尤清水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外出散步没意识到潜在风险,自身应负主要民事责任。被告南靖公路局和益龙食品公司,作为事发水沟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忽视水沟内台阶被挡的情况,而这对掉入水沟的人可能造成危害,因此一审判定这两名被告对死者各负10%的民事赔偿责任,双方均需赔偿死者家属13058元。由于对一审判决不服,目前,漳州市公路局南靖分局和益龙食品公司均已提起上诉。 本报2014年12月25日A16版报道: 摔入国道边排水沟 阿伯身亡 家属质疑公路部门未设护栏,应负相关责任;南靖公路局称,4米深以上的水沟才需设护栏,无需担责 东南网12月25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林深圳 杨清竹)八旬父亲的意外去世,南靖龙山镇东爱村尤移民一家仍沉浸在悲痛中。 22日下午2点左右,在距尤家约1公里远的319国道排水沟内,亲属发现尤清水躺在一两米深的水沟内,已死亡。 南靖警方排除车祸和他杀。不过,家属认为,国道边有这么深的排水沟,养护单位漳州市公路局南靖分局没有设护栏防意外,应负相关责任,但南靖公路局认为,没责任,双方未达成一致。 昨天,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罗平律师认为,公路管护单位在养护管理上可能因存瑕疵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负一定责任,家属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维权。 【事件回放】 老人外出未归 次日被发现排水沟内身亡 昨天,尤移民说,父亲身高1.6米左右,虽已86岁,但身体一直很硬朗。平时,老人常出门散步,但都会在下午5点多回家吃晚饭。可是,21日下午4点多,他出门散步后,直到傍晚6点还没回家。由于老人没带手机,随后,家属在村里四处寻找。找了两三个小时后,依然不见老人的踪影,家属赶紧报警,然后发动亲朋一起帮忙寻找,当晚,一直没有老人的消息。 第二天,几十名亲属在村里寻找,直到当天下午2点左右,在离家约1公里远的国道边的排水沟内,看到了老人身穿的外套和鞋子,紧接着,在前方(往金山方向)三四十米远处的水沟内,发现老人仰面躺在水沟内,双手环抱胸前,已死亡。南靖公安局排除车祸和他杀。 昨天下午,记者看到,319国道旁的排水沟有100多米长、七八十厘米宽,距离路面至少1.6米深,水沟里有少量的水流过,沟底积了一层厚厚的淤泥。 家属尤移民说,从现场的情况来看,他的父亲很可能是夜间不慎掉入水沟中的,掉入水沟后,老人还试图摸黑往前走寻找台阶爬上来,但可能因体力不支没能爬上岸,最终冻死在水沟内。 【律师说法】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公路局或担责 “国道穿镇区而过,这么深的水沟,公路部门怎能没设护栏呢?如果有护栏,老人就不会掉到沟里去!”尤移民认为,父亲的意外死亡,国道养护单位漳州市公路局南靖分局应负相关责任。 漳州市公路局南靖分局石局长说,事后,他有到现场了解,经测量,事发的排水沟有1.6米深,根据公路增设护栏的相关规定,国道边排水沟在4米深以上才会设护栏,且事发现场,公路部门并没有在开挖施工,因此,公路部门不存在管护上的缺失,不应对老人的意外死亡担负责任。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罗平律师认为,老人是成年人,若不慎失足摔入排水沟中发生意外,本身存在过错,应负一定责任;公路管护单位在养护管理上若对行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负一定责任,若双方协商不成,家属可去法院起诉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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