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捡”到一部手机 换来五日行政拘留

zz.fjnet.cn  2015-08-17 21:37:00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漳州8月17日讯(通讯员 郑乐和 本网记者 王亚男)上网之际,发现邻座吧台电脑上插着一部手机,以为机主已离开,他便顺手“捡”进自己兜里,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盗窃。

8月10日,钱某(男,28岁,安徽人)因盗窃被芗城公安分局行政挽留5日。

8月8日晚,李某到芗城区小吃街某网吧上网,20时20分许他将手机插到电脑上充电,之后到吸烟室抽烟,一根烟的功夫等回到吧台,手机不见了。手机不是品牌手机,不值多少钱,但手机里保存着李某的一些有用信息,李某赶紧叫网吧管理员调取监控查看。

果然,就在李某的抽烟的时间段里,邻座吧台的顾客扭头看见李某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手机,之后靠近电脑桌东张西望了一下,拔下手机就塞进了自己的裤兜里,离开网吧。

李某随之报警,芗城公安分局巷口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勘查,根据网吧人员上网信息,民警很快锁定嫌疑人钱某。 8月10日下午14时许,钱某再次来到该网吧上网,被蹲守的民警逮了个正着。

审讯室里,钱某并不承认他的偷盗行为,他辩称,手机是他捡到的,当时他以为机主已经上完网离开网吧了,手机是机主忘拿了,他一时心起贪念,想“捡”个便宜,并非存心偷窃。

而事实上,留在电脑桌充电的手机,并非李某的“遗失物”或“遗忘物”,李某只是离开片刻去吸烟室抽根烟,回来之后还将继续上网,对手机仍然没有失去控制权,钱某“捡”手机的说法不成立。

办案民警认为,钱某发现手机不是想上交网吧管理员,而是想占为已用,还偷偷地塞进自己的裤兜,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民警依法对钱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 责任编辑:陈志远     标签:网吧“捡”到一部手机 换来五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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