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违建城管被砍成重伤 行凶者一审被判10年
zz.fjsen.com2014-08-22 09:07:22来源:东南网我来说两句
□“制止违建 城管被砍成重伤”追踪 涉故意杀人 行凶者一审判10年 他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 东南网8月22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曾炳光)城管中队长吴晓岗带队巡查时,被违建户孙顺水一刀砍中脑袋,重伤倒地(本报去年6月21日曾作详细报道)。 昨日,经芗城检察院提起公诉,芗城法院一审宣判,孙顺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余万元。 检方指控其故意杀人 被告人以故意伤害辩护 芗城检察院指控,去年6月20日下午5时许,孙顺水在芗城区石亭镇乌石村的自建房前搭盖违章建筑,因不满芗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吴晓岗等人上前制止,便取了一把砍刀,趁其不备,砍到吴晓岗头部,致其当场受伤倒地,脑组织外溢,经医院及时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法医鉴定,吴晓岗损伤程度属重伤,等级为八级伤残,附加一处九级伤残。 检方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孙顺水的刑事责任。孙顺水在实施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案发后,孙顺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 对此指控,孙顺水及辩护人作出辩解,孙顺水并没有故意杀人的目的,应是故意伤害;另外,芗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有过错,导致其犯罪。 头部是人脆弱部位 行为性质为故意杀人 此前,此案已开过一次庭。在昨天的庭审现场,经办法官审理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头部作为人的重点脆弱部位,孙顺水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因此,结合主客观分析,孙顺水的行为性质为故意杀人,孙顺水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孙顺水辩解,城管执法人员执法不当。根据案发时芗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拍摄的执法视频显示,孙顺水认为执法人员有“推搡行为”,其实是执法人员为劝阻他,不让其干扰吴晓岗打电话而出现的非常轻微的手部接触。另在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开具的接受询问通知书和责令停止建设行为通知书,并未直接送达给孙顺水本人,以及在案发前到现场执法有存在用铁锤敲打卷帘门的行为,但都不足以达到激化引发本案。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判决结果,孙顺水当庭表示不服,将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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