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价差6毛商家赔500元 低标高结为价格欺诈

zz.fjsen.com  2014-07-17 09:52:46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标价差了6毛 商家赔偿500元

云霄工商:低标高结为价格欺诈,按新消法,500元为最低赔偿金额

标价差了6毛 商家赔偿500元

张娟/制图

东南网7月17日讯(海都记者 黄一红 通讯员 千里目) 买东西时,碰到结算价钱比标价高,怎么办?有人自认倒霉,有人要求按标价买单。而云霄市民蔡先生购买标价5.9元,实价6.5元的葵花籽,获得500元赔偿。

原来,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支付价款的3倍赔偿,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

3天前,市民蔡先生在云霄县城一家超市购买一包葵花籽,标价5.9元,可结算时,小票却显示6.5元。

他认为,应该按标价结算。可超市说,这原本是促销商品,促销价5.9元没错,可蔡先生购买时已过了促销期,应按6.5元销售,只是超市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更换标签才产生误会。

双方协商不成,蔡先生向云霄县工商局12315投诉。

工商人员获悉,该商品确实是过了促销期,因超市工作人员疏忽,使得价格标签未能及时撤换,才导致“低标高结”。

但是,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价格标示,是所有商家应该做的基本工作,不管是故意还是疏忽,只要给消费者造成事实消费损害,消费者就可以行使权利,要求相应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7月15日晚,蔡先生顺利获得了500元赔偿款。

  • 责任编辑:唐丽萍     标签: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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