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歌厅强收"自带费"属霸王条款 消费者可投诉
zz.fjsen.com2014-04-09 20:58:07来源:漳州新闻网我来说两句
漳州新闻网讯(郑爱国)4月7日,龙海市工商局12315投诉台工作人员调解一起消费纠纷投诉案,帮助连先生向某歌厅经营者讨回被非法收取的“自带费”100元。 4月7日晚上8点多,张先生同5位朋友到龙海市某KTV唱歌消费。由于自带一瓶酒被歌厅工作人发现,对方以歌厅不能自带食品酒水为名,强行收取80元。 龙海市工商局315执法人员接诉后赶到现场,经调查,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认为:餐馆、酒家、娱乐场所“禁止自带酒水,不能自带小食品”都是霸王条例,向消费者收取“自带费”、“开瓶费”的做法违背了消费者的消费意愿,是带有强制性的消费。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经营者停止收取自带费的违法行为;并当场退还消费者80元。 霸王条款无效 去年10月份修订的,今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最低消费、收取开瓶费等都属于餐饮业的霸王条款,属于一种行业垄断。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做出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先与店家协商和解,和解不成可向消协或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市民遭遇霸王条款,不应忍气吞声,要积极向消协、工商部门投诉。餐饮行业,通讯、保险等其它许多行业存在或多或少的霸王条款,在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之前,接到市民投诉后,执法人员只能进行简单的调解。而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后,工商部门在处理这类投诉时更加有法可依,消费者的权利也更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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