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80万元
2016-09-08 10:31:24来源:新华网责任编辑:吴柳丽 吴柳丽 |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福建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按照要求,福建省将取消违规设立的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一律停止收取;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台的收取依据文件应当立即废止。由政府部门收取的保证金,收取部门应制定退还计划,于2016年10月底前退还到位,逾期未退还的,追究收取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建设单位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明确于2016年10月底前返还。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对仍要求收取四类保证金之外其他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有权予以拒绝并向省清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 按照规定,福建省将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对保留的四类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对保留的保证金,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修订完善制度。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结算价款的5%。在工程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已缴纳或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现金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提供银行保函以替换现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省人社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抓紧修订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明确建筑业企业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各地区不得对建筑业企业重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据悉,福建省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还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0591-87516529,电子邮箱:dbcpfj@163.com。建筑业企业发现违反规定收取或未按规定退还工程保证金行为的,可向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清理工作领导机构实名投诉,所投诉反映的问题超过2个月未解决且无合理理由的,可越级向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或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投诉。(记者齐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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