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出台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2016-04-20 07:28:52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林晨 赵舒文 |
扶贫资金没用好管好,要追究责任 全省查处一批相关违规违纪问题,出台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东南网4月20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何海铭 通讯员 陈金来 刘应辉)4月上旬,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联合印发《福建省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加强扶贫专项资金监管提供制度遵循,对责任追究的对象、原则、情形、形式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2015年11月以来,省纪委牵头协调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扶贫专项资金检查行动,确定造福工程、农村低保等25项扶贫专项资金为检查重点,对2013年至2015年全省总量达69.38亿元扶贫专项资金进行“地毯式”检查,严肃查处了一批违规违纪问题。截至今年3月底,全省共发现问题线索556条,已核查466条,立案166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5人,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433人。省纪委先后通报曝光两批14起案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381名责任人因监管不力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福建省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是在总结前一阶段扶贫专项资金检查行动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而形成的,旨在进一步强化对扶贫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全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办法规定,在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凡是出现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专项资金;审核、评审、验收把关不严而导致扶贫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无故延迟拨付扶贫专项资金,造成不良影响;侵占、挪用、截留或者滞留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投向、发放方式或者开支标准;应实行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而未执行;伪造、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而造成损失等情形的,都应当实施责任追究。办法还规定,对负有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职责的单位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涉及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带头策划违纪违法行为,拒不纠正错误或者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者屡查屡犯等严重情节的,将给予从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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