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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付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由被检查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
规范培训收费管理。凡举办面向企业的培训班,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培训经费已由财政或有关部门安排解决的,不得另行立项收费;没有安排培训经费的,主办单位应于培训前向价格和财政部门提出收费申请。
规范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禁止强制企业接受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表彰等活动。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以及要求企业出钱出物出工或者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或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制度的项目,一律予以撤销。
严禁涉企摊派行为。严禁无偿占用企业的财物、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捐赠。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行政机关以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核心提示: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相互捆绑,实施强制收费
市场中介组织要在工作、组织、经济、场所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彻底分开。严禁利用行政权力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咨询等相关业务。市场中介组织依法或接受委托授权实施认证、检验、鉴定以及举办资格考试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费规定。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相互捆绑,实施强制收费。严禁公共服务行业利用垄断地位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规范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
核心提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福建一律取消和停止征收
取消和停止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于2009年1月1日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我省一律取消和停止征收。我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国家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也一律予以取消和停止征收,包括取消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上级管理费、卫生主管部门征收的消毒药械及化妆品省级初审审批收费和食品卫生纠纷仲裁收费,停止征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费。
减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贸主管部门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物价主管部门征收的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减半征收一年。对水利主管部门征收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以及质监主管部门征收的电能表、水表、煤气表、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压力表、电子秤、企业温度计检定费和部分特种设备检验费,实行减半征收一年。水利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收费标准最低限收取。质监主管部门征收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费与验收检验费不再同时收取。
适当降低土地出让价格。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扩大内需情况和市场状况,适当降低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其中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其他属于可协议出让用地,在不低于国家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也可适当降低土地协议出让价格。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向社会公布并在收费点公示。各收费单位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制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核心提示:每年至少培训企业经营管理者10000名,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实施企业管理咨询诊断。积极引进省外知名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省内咨询机构认定,推动中小企业与咨询机构的项目对接,推行企业管理教练模式。要针对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上升的现状,组织管理专家、咨询机构深入中小企业开展以降耗增效为主要内容的管理诊断活动。加大对企业管理咨询诊断项目的财政资金补助力度,每年补助100个以上示范项目。
开展中小企业管理提升培训。经贸部门要加快完善企业管理培训工作体系,依托各种社会资源,分类开展公益型的企业管理提升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企业经营管理者10000名,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各类企业开展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商标使用权转让、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方面知识的免费培训。人事主管部门在安排引智项目计划时优先安排中小企业项目,在经费资助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完善中小企业创业服务。加快中小企业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的创立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有效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建立一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政务代理、创业咨询、融资担保、技术提升辅导、人员培训、物管后勤等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服务。按照“公益性、社会化”原则,大力开展创业辅导培训,提高自主创业能力。
核心提示:确保沿海主力电厂存煤满负荷发电15天以上
加强电煤调度。加强电煤产、运、需衔接的组织和协调,提高电煤库存。建立地方电煤调运和考核机制,合理引导地产煤炭的流向,全面落实省内电煤统调计划。省经贸委会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按照“重点支持、便捷放贷”的原则,及时协调解决燃煤发电企业流动资金需求。建立电煤供应及发电企业经营状况监测预警机制、火电企业电煤库存及省内电煤船运企业奖惩制度,确保沿海主力电厂存煤满负荷发电15天以上。
保障电力有序供应。抓紧做好电网“卡脖子”地区的负荷转移工作,引导企业移峰填谷,提高电网负荷率,降低用电成本。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企业节能措施,实施有效的错峰、避峰、轮休等需求侧用电方案。用足差别电价政策,引导企业、单位和居民节约用电。供电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确保成品油供应。各成品油销售企业要积极组织货源,努力增加市场投放。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和中石油华南销售公司要争取集团总部油品配置规模,加大自采力度,弥补配置资源不足,保持合理的库存,满足全省的正常需求。特别要做好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农村重点加油站的油品供应工作。
加强运输综合协调。强化海铁联运,对成品油、电煤生产销售所需运力优先予以保证。对中小企业铁路运力给予倾斜,提高车皮需求的兑现率。鼓励和支持优势物流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服务手段,为中小企业提供点对点的上门服务。
核心提示:确保正常出口结汇,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口退税
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研究制订符合我省实际的贸易项下外汇管理新政策的实施办法,对 “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持续经营一定年限且无违规记录的出口企业,在出口实绩内的业务实行灵活、快速的结汇办法。
各级国税部门采取简易快捷方法,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申报单证齐全、电子比对信息通过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力求提前。
鼓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实际缴纳的保费,由省外经贸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强化企业标准化培训,支持企业依照有关规则积极应对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
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自主营销网络。省外经贸发展资金对加入福建省国际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骨干会员,按会费的90%资助三年;对符合条件的境外贸易网点项目的经营场所租金、贷款利息以及境外投资风险保险保费等给予适当资助。
进一步优化通关环境。口岸查验部门要在我省部分繁忙海空港货运口岸实行“7天工作制”,为企业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
加强闽货产品推介,加大品牌企业宣传推介力度。对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重点和专业展会,由省和各设区市给予支持和补助。
核心提示:各银行业机构要满足不同融资需求,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保持信贷总量适度增长。鼓励银行业机构采取业内融资、银团贷款等方式引入资金和腾出信贷规模,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各银行业分支机构应以不低于年度信贷平均增速,单独安排小企业的信贷规模。
推进信贷产品创新,推广自助可循环贷款等信贷方式,推行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质押等新型抵押方式,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抵押、质押难问题。积极拓展中小企业委托贷款业务。
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扶持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台商(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商会)、进出口商会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担保机构,对由其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业机构应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并实行优惠利率。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担保额5%。的比例补偿。
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发债。鼓励和引导我省中小企业开展集合发债工作,帮助一批成长型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发债形式进行融资,为企业扩大中长期项目投资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支持中小企业集合发债、降低债券发行成本的具体办法。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的确权申请,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阶段性支付应补交费用有困难的企业,完备上市前土地、房产等资产确权工作。鼓励支持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和发行公司债等形式实现再融资。
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搭建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引进境内外有实力的创业投资基金来闽投资,办好创业投资对接活动。引导民间资金向创业资本转化,壮大我省创业投资规模。对投资成长型中小企业和为其提供管理服务的创业投资机构分别按实际投资额、服务合同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去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我国经济增长受到影响,我省企业在发展中面临更多的困难和问题。为此,省政府研究采取了一系列综合应对措施,各级、各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积极化解各种不利因素影响。例如,为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省政府去年研究出台《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经营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加强融资服务,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结合我省实际,今年1月14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帮助我省企业轻装上阵,化危为机。
我们将这些已出台实施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减负措施分类整理,可以看得更清楚,以服务于广大企业;各级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部门要组织开展对照检查,加大专项督查力度,落实和兑现政策,提高服务效率,营造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中国福建网讯 今年内,福建省统筹地区(除厦门外)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统一由2%下降为1%,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也将要降低一定幅度。困难企业可以缓缴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保、岗位、职业技能培训三项补贴。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悉,此举是为了帮助企业在国际金融危机中渡过难关,同时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为了让广大企业和职工更全面了解这项新政,记者5月4日邀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进行详细解读。
记者:“减负”新政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解答:“减负”新政可以概括为“四缓四降三补”,其中,缓缴及三项补贴适用于困难企业,而降低费率则适用于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四项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所有单位。
“四缓”是指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可同时缓缴,也可部分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降”是指在统筹地区基金支付能力大于1年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内适当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可同步下调,也可下调其中一项或几项费率。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率保持不变。“三补”则是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困难企业稳定岗位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及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给予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同一困难企业只能选择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记者:如何界定困难企业?
解答:该《通知》主体政策适用的对象为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困难企业,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申请日前一个季度产值或营业额(含出口销售额)同比下降30%以上;今年以来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不超过20人或净裁员人数占企业在职总人数的10%以下;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采取轮休轮岗或组织员工培训等形式稳定职工队伍;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根据规定,困难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认定申请。
记者:哪些人可以享受三项补贴?标准是什么?
解答: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困难企业中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人员,补贴标准不超过企业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总额,实行先缴后补。
岗位补贴的对象为困难企业在岗培训和轮班工作的职工,补贴人数控制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30%以内,补贴标准为当地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在岗培训补贴的对象为困难企业组织在岗培训的职工,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记者: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费率又是怎么规定的?
解答:降低部分社保费费率方面,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全省统一由2%降为1%,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由统筹地区提出初步意见,经设区市政府研究确定,报省政府批准。
《通知》还强调,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记者:实行“减负”新政,会不会影响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解答:《通知》中明确指出,相关政策调整不得降低现有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得出现基金缺口,还要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目前,我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均有一定结余,可以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同时,缓缴社会保险费只是在不超过6个月这一较短期限内执行;在降低费率方面,《通知》要求必须在基金不出险和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再作安排;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也是以保证基金正常的支付能力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