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4-03-19 09:20:0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卓志沐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3月16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林智岚)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福建省消委会发布“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白皮书,本报摘选其中部分案例,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借鉴参考。 厦门“8·7”倒卖船票案。2023年7月,厦门市轮渡码头周边“黄牛”倒卖鼓浪屿船票现象引发游客多次投诉。经查,该犯罪团伙为非法牟取暴利,利用售票系统购票规则,通过抢票软件获取大量鼓浪屿轮渡船票,加价倒卖给旅行社、个体商户等。厦门市公安机关会同鼓浪屿管委会、文旅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旅游市场整治,形成强大震慑,购票乱象得到有效遏制。 石狮市检察院诉何某华生产、销售假药案。2022年以来,何某华自行包装生产假冒“衡力”注册商标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的产品,经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为假药。泉州石狮市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何某华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有效打击医美行业领域药品安全犯罪,同时,强化检察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提升办案专业化能力,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和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备案信息等“有照无证”“有证无照”的问题进行整改。 于某某与某厨卫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2023年6月13日,某厨卫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联系75岁的于某某,称其手机号码中奖。于某某前往领取奖品时却发现还需支付学习费用,过几天又被告知需支付学习资料版权费。于某某认为该公司构成欺诈,起诉请求兑现免费送某品牌学习机的承诺,退还学习资料版权费2799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8397元,合计11196元。本案判决明确了经营者虚构事实恶意诱导老年人消费,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对于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海鲜餐厅虚报商品重量侵害消费者权益案。2023年2月4日,厦门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海鲜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多个菜品现场复称实际重量少于菜单所示重量。经查,餐厅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使用死亡的帝王蟹调包消费者购买的活帝王蟹。7月3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对案涉餐厅虚报商品重量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预约住宿时被告知涨价,消保调处及时化纠纷。杨女士向厦门市同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称,其通过某电子商务平台在经营主题乐园的企业购买了2天1晚(酒店+景点)的套餐,团购价1329元,商家在网页标明春节不加价,可预约时却被告知要涨价,需补足差价。杨女士认为商家随意涨价,与其之前预订时的网页宣传内容不相符,要求商家按原价提供服务。经调解,商家免除加收的费用。 保价物品损坏,物流公司“保丢不保损”。朱先生买了一台冰箱,因为款式问题与商家协商退货。在退货过程中,这台冰箱疑似遭受物流企业的暴力装卸,导致出现凹陷和划痕,商家拒收。朱先生当初下单时选择了保价,联系了物流公司的营业网点,可营业点的揽件员告诉他,保价是“保丢不保损”。快递业“保丢不保损”一说,显然减轻了其所要承担的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构成了霸王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保丢不保损”的保价格式条款对寄件人不发生效力时,一旦发生损失,快递公司应当按照保价金额对寄件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电商不得以商品拆封为由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三明的王先生通过某电商企业购买了一套乐高玩具,并未打开玩具包装,仅拆开快递包装盒验了货。电商企业承诺“7天无理由”退货,但当王先生要退货时,电商企业拒绝了。平台和客户进行了多次沟通,决定先行垫付实际货款,退回给客户。“无理由退货”,不同经营者在执行中存在较大差异,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合理的退货申请,消费者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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