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春节期间坐地起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2024-02-08 15:18:21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卓志沐 我来说两句 |
春节稳价保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回升向好,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福建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秉持“监管为民”理念,以岗位为战位、以监管为担当,立足职能、坚决亮剑,严厉打击春节期间借机坐地起价、跟风涨价、虚假折扣、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有令不行、影响不良的违法案例,全力以赴守护岁末年初市场价格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放心消费、舒心旅行的新春佳节。鉴此,现公开曝光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1月26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现场设置的《价目表》有如下内容:网红帆艇,原价596元/位、活动价258元/位;帆船出海,原价396元/位、活动价198元/位;豪华游艇,原价588元/位、活动价298元/位;鹭江夜游,原价278元/位、活动价188元/位;永定土楼,原价396元/位、活动价198元/位;闽南传奇老院子,原价688元/位、活动价398元/位等,但当事人不能提供比较价格“原价”的依据。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于1月3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以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2月5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丰泽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月4日承诺“今年春节假期等旅游旺季住宿最高涨价幅度不超过前三个月实际成交平均价格的150%”,2月5日通过携程网售出的2月12日“智能零压大床房”价格为1535元/间/天,价格涨幅超出其承诺幅度,存在不履行价格承诺的违法行为。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责令其退还已订房间差价,并处以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月22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投诉,称福州某餐饮有限公司涉嫌收取未提前告知的服务费,且反向抹零将497.6元费用按498元收取。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核查,发现当事人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及反向抹零情况属实,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四 2024年1月18日,南平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两节期间稳价保质工作实地督查,发现某汽车站对乡镇农村客运票价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2至5元不等,涉及建瓯市东峰镇、东游镇、顺阳乡等多个乡镇农村线路,影响春运期间群众乘车,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建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督促其依法依规开展春运车票收费,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五 2024年1月8日,漳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颜厝某超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存在反向抹零销售产品行为。例如,当事人销售记录显示“豆皮重量0.44千克,单价8.98元/斤”,消费者实际消费金额3.95元,店员却反向抹零实收4元,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责令其退还多收价款,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六 2024年1月22日,南平市市场监管局督导组开展“稳价保质”专项检查,发现某酒店提供住宿服务未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政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已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案例七 2024年1月30日,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里区某旅游购物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销售的部分珊瑚制品未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湖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八 2024年1月6日,宁德市屏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屏南城关某停车场未对停车收费项目明码标价。执法人员依据线索到该停车场检查,发现该停车场内没有停车收费公示牌,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希望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笃行诚实守信,严格守法经营,加强价格自律,切实遵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十个坚持”价格提醒倡议,真诚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共同守护健康有序的价格秩序,共同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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