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曝光15起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3-12-11 18:04:50来源:福建市场监管责任编辑:卓志沐我来说两句 |
2023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倡导竞争文化为着力点,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了一批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为建设高质量市场体系作出应有贡献。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我省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共同维护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消费环境,小编在这里公布15个示范性强的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 莆田市千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开发了一款“淘宝店铺宝贝复制到拼多多专家”软件应用,通过其在拼多多服务市场内上线的“千鱼上货助手”服务,以6—102元不等的价格,向拼多多平台内经营者定向销售。拼多多平台内经营者可通过在“淘宝店铺宝贝复制到拼多多专家”软件内,提交天猫、淘宝平台的商品链接,直接将天猫、淘宝平台内相关店铺及其销售商品的详细数据爬取,并按拼多多平台的数据格式要求重新整合,上传至拼多多后台服务器,经确认后其拼多多店铺内即可上架相同商品并开展线上销售。该过程没有设置天猫、淘宝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授权同意的环节,实际操作中也未取得天猫、淘宝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的授权同意。当事人通过在软件应用中嵌入第三方的数据爬虫接口的方式,爬取天猫、淘宝、拼多多等平台内相关店铺及其销售商品的详细数据,然后上传至拼多多、虾皮、快手等平台。至案发,当事人共爬取“淘宝”“天猫”平台14916125条商品详情数据,爬取“拼多多”平台873680条数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中农(深圳)农资进出口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与山东茂胜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另案处理)在仅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情况下,委托山东茂胜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代加工生产、销售“鲁中岳®聚能双效氮肥”,并提供肥料产品的包装袋。该产品外包装上印有“中国农资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监制,中农(深圳)农资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销,生产商:山东茂胜肥料有限责任公司,智控型+增效剂+中微量元素,促芽快+返青快+补氮快,含锌氮肥,说明:本产品是公司科研专家与中国农业专家研究,研制开发的高智能氮肥—缓控释长效含锌氮肥。……提高利用率20%—30%,可促进果实膨大,改善品质,施用后作物植株健壮,叶片发黑,果实膨大,抗病增产利用率是普通氮肥的2—3倍,是目前尿素的最理想的换代产品”等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所标注内容的相关事实依据或科学证明材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未查询到有名称为“中国农资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体,当事人亦无法提供“中国农资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的相关证照资质材料和与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大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70000元。 厦门市海沧区厦海缅珠宝店涉嫌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22年7月,当事人为了提高珠宝店销售量与销售业绩,通过他人介绍,与2家旅行社合作将游客带至店内购物消费,当事人根据游客的消费金额给付介绍人“佣金”合计48160元。当事人给付“佣金”部分所对应销售产品利润合计5887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8870元,并处罚款100000元,罚没款共计158870元。 福州朴朴到家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未获朴朴超市授权,主观故意在“公司牌匾模仿朴朴超市”,在公司字号中使用“朴朴”商标,在公司大厅墙上挂有“福州朴朴到家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牌匾(牌匾上有绿色飞鸟图形“图片”)作为公司招牌,并使用鸟图形“图片”作为公司标识在58同城网站上(fz.58.com)发布多条广告页面招聘司机。作为同行,当事人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其与朴朴超市存在特定联系。此外,当事人“为了扩大宣传,增加公司影响力”,在未获得任何授权情况下,在公司大厅墙上挂有“福建运输协会副会长单位”牌匾、“多多买菜战略合作伙伴”牌匾等7个牌匾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罚款75000元和440000元,以上罚没合计515000元。 厦门尚之西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交易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网店经营过程中,部分交易系通过支付佣金找专门刷单的人拍下其网店的产品而完成的,这些交易不是真实买家购买完成的,而是通过刷单虚构的,导致当事人店铺内产品列表、商品详情页以及天猫的产品搜索页面里显示的商品销量虚高,从而实现引流并诱导消费者购买的目的。当事人2019年至2022年共刷单32918笔,共支付佣金人民币299450.83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漳浦腾川玉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别墅的使用面积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了增加商品房的项目卖点,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通过装修设置样板房、印发宣传折页及摆放户型模型等方式,向客户宣传介绍其所销售的商品房中涉及超出产权面积的镂空位置可以补板装修,并可以增加使用面积。相关样板房、宣传折页及户型模型均已完成补板,并设置成卧室等相关功能区。当事人宣传补板增加使用面积的行为属于超出规划许可的范围。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漳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00元。 建阳区老邓建盏直播陶瓷工作室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南平市建阳区老邓建盏陶瓷工作室2022年5月10日注册成立,当年7月6日起在抖音平台开始设立“棉球茶器”直播间销售建盏。在直播过程中,当事人用“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建窑建盏烧制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烧制”为噱头,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销售建盏。经抖音直播平台技术运营、维护方协助核实,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10月26日期间,当事人的直播运营收入共计285871.9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厦门荟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有“舒颜饮”和“纤脉饮”两种产品在售,均属普通食品,不具有保健治疗疾病功能。当事人注册并进行运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荟集纤脉饮新零售”发布的“【纤脉饮】产品介绍”宣传文案中,包含下述文字描述:“它们在人体内协同作用时,可通过血管内壁迅速产生一氧化氮,从而打通微循环,防止血栓形成和避免动脉壁斑块附着,降低血糖血压,溶脂排脂,清除自由基,抗氧化,抗衰老,预防心脑血管疾病,对多种由微循环障碍引发的疑难病症的康复均有很好的辅助作用。”“喝纤脉饮固体饮料具有软化疏通全身血管、溶脂排脂、活化神经、彻底改善微循环、激活休眠细胞、清除体内垃圾和毒素、调解高低血压、恢复正常新陈代谢等作用。”等涉及保健治疗功效的文字宣传内容,由当事人编写并请人设计制版,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同时还在各销售微信群中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推广,误导群里的消费者以利产品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销售普通食品过程中宣传保健治疗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连城县莲峰上友食品商行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以视频讲座的形式向老年消费者介绍“端粒酶”“皇室安宫牛磺丸”“鱼翅粉”等产品,视频中宣称“皇室安宫牛磺丸”“端粒酶”“鱼翅粉”等普通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效。如“皇室安宫牛磺丸”产品专治疑难杂症,“端粒酶”获得诺贝尔奖,是全球细胞基因疗法产品,具有治疗癌症的功效,“鱼翅粉”能提高人体免疫力等功效。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龙岩市连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对产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并处罚款200000元。 林某某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及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借用林某某身份证在拼多多平台上设立了“林氏代购店”,销售标题为“莆田纯原AF1空军一号”的“耐克勾形”注册商标鞋。2022年3月29至04月30日间,当事人委托他人购买当事人经营的“林氏代购店”店销售的侵权“耐克勾形”品牌鞋子,进行虚假交易。并通过寄递包有小礼物代替实物的包裹,让他人做出好评等流程完成交易,交易结束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返还给第三方用于购买商品的费用并支付佣金。截至2022年04月30日,当事人至今共成交591单的“耐克勾形”注册商标鞋订单,其中实际对外销售34双,每双售价128元,交易金额4352元,其余的订单分别为:退款订单38个、未成交订单44个、1元虚假交易订单102个,128元虚假交易订单共373个(每1个虚假交易订单支付给他人5元佣金)。综上,当事人用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业权商品违法金额4352元,用于销售商品的销售数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违法经营额47846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38704元。 云霄县霁云珠宝店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发放纸质宣传广告海报、在经营场所张贴海报,以及在店门口的LED显示屏播放带有“超级大奖爱玛电动车等你带回家”等字样的方式进行宣传。宣传海报标注有“抽奖礼品,特等奖:爱玛电动车1名,一等奖:洗衣机2名,二等奖:空气炸锅6名,三等奖:落地扇8名,四等奖:夏凉被12套,五等奖:定制茶具30名”等字样标识,但均未公布奖品价格、参与条件等有奖销售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销售商品通过抽奖式有奖销售来获取竞争优势,在有奖销售前未明确公布奖品价格、参与条件等有奖销售信息,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云霄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500元。 泉州广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吸引客流提升商品房的销售量,在商品房销售期间,开展“总裁签售惠 五一大放价”“成交礼 砸金蛋 赢千元家电”等附赠式、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在活动前,未明确公布有奖销售活动的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联系方式;开展的有奖销售活动奖品为兑换券的形式,也未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当事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涉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且当事人在兑换券上标示“…本券的最终解释权归泉州广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2000元。 福清市伟凡商贸有限公司互联网混淆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以来,当事人未经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或同意,擅自使用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注册商标“宁德时代”等,在其京东商城“伟凡汽车用品专营店”通过产品推介、网页展示、广告宣传、接收订单等商业活动销售锂电池,混淆商品真实来源,引人误认为是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截止到案发,当事人销售标注宁德时代电动车锂电池相关字样的有效订单共4单,销售金额13874.82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宁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福建卓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域名等信息混淆行为案 基本案情:福建卓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YYDS开箱网站的界面设计、视觉效果、CG动画内容均与山东九五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95skins网站相似,且YYDS开箱网站的域名包含95skins的名称,仿冒了山东九五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第十八条,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网站进行整改,并处罚款30000元。 龙岩市闽德建材有限公司混淆行为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没有取得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腻子粉外包装袋上标有“三棵树漆专卖店指定专卖”,在生产车间内摆放外包装上标有“三棵树漆专卖店指定专卖”的腻子粉15吨(共800包),及空外包装袋550个。引人误认为该腻子粉与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龙岩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标有“三棵树漆专卖店指定专卖”的腻子粉15吨(共800包),空外包装袋550个,并处罚款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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