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民生,铁拳出击!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2022-08-31 18:20:43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责任编辑:薛莞馨我来说两句 |
近年来,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结合莆田市实际,紧紧围绕“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着力打造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 据悉,本次行动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以及农村与城乡接合部市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多发的重点区域,紧密结合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打击侵权假冒等工作,重拳出击,严厉查处以下十四种违法行为: 一是食用油掺杂掺假;二是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三是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四是“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五是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六是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七是超期未检电梯;八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九是通信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是网络餐饮外卖食品安全违法;十一是泥鳅、牛蛙、鳝鱼等食用农产品兽药残留不合格;十二是鞋服侵权假冒;十三是水产品、畜禽、蛋、蔬菜等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重金属残留不合格;十四是农村假冒伪劣食品。 截至目前,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查处民生领域案件943件,罚没款2372.42万元,移送公安机关5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某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1年10月26日,根据莆田市发改委移交的线索,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某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用油的违法行为,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要求,擅自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油,并将其上述的食用油作为成品交付给莆田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构成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涉案花生油进行质量等级执法监督抽检,经检验涉案的5批次花生油不符合GB/T1534-2017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将涉案5批次花生油涉嫌犯罪行为移送莆田市公安局侦查处理。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调和油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并处以罚款133.09万元;吊销其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从业禁止5年。 2、福建某药师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荔城拱辰店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1月18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在淘宝平台经营的网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广告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11月中旬,在其淘宝平台开设的网店销售的 “核桃黑芝麻丸”产品页面上发布有“无糖”字样的内容。当事人所销售的“核桃黑芝麻丸”产品碳水化合物含量为每100克66.1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2011)中规定无糖产品的标准(无糖产品的标准为:碳水化合物≤0.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当事人广告中宣称的商品成分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对购买产生实质性影响。 当事人通过淘宝平台开设网店销售的 “核桃黑芝麻丸”产品页面发布有“无糖”字样的内容,虚构商品的成分,欺骗及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广告法》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0.2万元。 3、莆田市荔城区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虚假羊胎素软胶囊案 2021年8月26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涉嫌经营标签虚假羊胎素软胶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销售的“羊胎素软胶囊”标签含有“【保健功能】增强免疫力”虚假内容。顾客在当事人拼多多开设的店铺下单购买上述产品后,当事人通过淘宝网下单购买上述产品,由淘宝卖家直接将上述产品向顾客发货,当事人从中赚取差价,销售单价为19.95元/瓶,实付15元/瓶。当事人未查验涉诉产品合格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羊胎素软胶囊”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查验上述产品合格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72万元。 4、莆田市某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鹿胎素胶囊案 2020年11月26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莆田海关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MHD鹿胎素胶囊童颜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MHD鹿胎素胶囊童颜丸”系新西兰邮寄入境的保健食品,共计20瓶,均无中文标签,由当事人员工带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9瓶在参展期间赠送给客人,剩下11瓶当事人带回莆田公司,在有赞精选平台开设的网店上销售。2020年8月13日及2020年8月27日当事人以1280元/瓶的价格将上述产品售出,上述无中文标签的食品违法所得14080元。当事人通过其在有赞精选开设的网店将参会样品销售时,该网店页面无任何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即并无告知消费者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同时当事人在经营的网店上发布“MHD鹿胎素胶囊童颜丸”商品页面广告含“提高身体机能,强化免疫功能,暖宫调经,燃脂瘦身,去皱抗衰,美白淡斑,润肤亮肌,调节内分泌,提高睡眠质量,增加肌肤弹性,减少黑眼圈,养眼护眼,养发固发,补肾抗疲劳,更年期不适,改善血液循环”等内容。该商品为保健食品,并无强化免疫功能,暖宫调经,燃脂、调节内分泌等治疗功效,且当事人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当事人制作上述商品页面广告费用为500元。 当事人将无中文标签的“MHD鹿胎素胶囊童颜丸”放在网上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在其销售的保健食品“MHD鹿胎素胶囊童颜丸”页面中发布有“提高身体机能,强化免疫功能,暖宫调经,燃脂瘦身,去皱抗衰,美白淡斑,润肤亮肌,调节内分泌,提高睡眠质量,增加肌肤弹性,减少黑眼圈,养眼护眼,养发固发,补肾抗疲劳,更年期不适,改善血液循环”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2万元。 5、莆田市荔城区某阳广告策划制作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2月15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没收广告费用、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15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与广告主莆田市荔城区某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社区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自2021年6月1日至6月30日,由对方提供广告素材,当事人负责制作广告发布于城厢区德信大厦电梯内,在由当事人制作发布的广告中有“连续五年央美过关率超过80%”“中国三大美术学院的重要生源培养基地”等虚假广告内容,于2021年11月15日被本局依法查获,当事人为他人制作发布上述虚假广告费用为500元。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未尽到广告审核义务,在明知或应知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的情况下,仍为广告主制作并发布,该广告内容对服务质量进行虚假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的影响,且在广告中使用虚构的统计信息作证明材料,该广告内容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虚假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莆田市城厢区某斗百货商行伪造检验结果和销售不合格童装案 2021年9月15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把自己在淘宝店铺经营的“某乐母婴店”销售的一款童装的检验报告的第一项(头部和颈部不应任何绳带)的检验结果,把“不符合要求”改成了“符合要求”;第六项(长袖袖口处的绳带扣紧时应完全置于服装内)的检验结果,把“不适用”改成了“适用”。当事人销售的伪造检验结果的童装从拼多多网某店铺进货,消费者在当事人网店下单后,当事人再从拼多多网某店铺订货,商品会通过拼多多直接寄给消费者,当事人从中赚取差价。截至被查获,当事人共销售该款童装17件,进价24.9元/件,售价58.49元/件,货值金额共计994.33元,共获利571.03元。当事人伪造检验结果和销售不合格童装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71.03元,罚款4939元的行政处罚。 7、福建省莆田市某轻化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日晒盐(未加碘)案 2019年11月1日,根据连江县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给连江县某食品厂的日晒盐经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抽检及复检,氯化钠不符合要求,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29日委托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连江县某食品厂采购的日晒盐(未加碘)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批次日晒盐(未加碘)的氯化钠(以干基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7月,上述批次日晒盐(未加碘)经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9年4月以359.70元/吨的销售单价销售上述批次的未加碘日晒盐33吨,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加碘日晒盐的货值金额为11870.10元,违法所得1188.33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 8、莆田市某中西结合医院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0年11月,根据莆田市市卫健委及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莆田某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开展日常诊疗活动的期间,在药房药品陈列货架上摆放的待使用药品70盒“维生素C注射液”(有效期至:2020年09月)、2盒“硫酸庆大霉素片”(有效期至:2020年09月22日)和7盒“正骨水”(有效期至:2020年07月)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82.37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调查该单位属于两年内初次违法,不存在主观故意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且现当事人经营的医院已于2021年1月份停止经营。依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5万元。 9、莆田市城厢区某某结日用品店涉嫌销售过期化妆品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1年6月22日,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移送,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销售过期化妆品及未经许可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在当事人对外摆放并销售的货架上发现的已过期化妆品“赛诗香水”“机遇香水”各1盒,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供货方的资质材料及其检测报告。同时当事人于2020年8月2日通过1688平台上的荆门市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处以总额76元的价格购进第三类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8瓶,当事人在未获得医疗器械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涉案的“软性亲水接触镜”,当事人只可提供购进记录,但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资质材料。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2.5万元。 10、莆田市荔城区黄某化妆品店涉嫌采购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案 2021年12月16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对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采购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9月1日向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以30元/瓶的价格采购了3瓶海飞丝,按35元/瓶的价格均销售完,以27元/瓶的价格采购了3瓶沙宣,按30元/瓶的价格均销售完。上述化妆品货值195元,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海飞丝去屑洗发露和沙宣修护水样洗发露,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款产品的供货者营业执照、产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相关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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