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小二称大量店铺遭“二选一” 专家:属实最高罚200万
2019-04-04 11:09:41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黎晶瑛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4月4日讯(本网记者 陈楠)电子商务法实施3个月,被电商法严厉禁止的“二选一”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且呈现升级态势。 4月2日,新浪微博名为“小刘小粒赵大喜”的用户在微博发布文章《请停止你们的盗窃行为!》,称拼多多平台上的“大喜服饰旗舰店”店铺信息及货品均为“假冒”,拼多多相关店铺的图片和文案均为拷贝自其淘宝店。 随后,微博名为“PDD乐福”的用户发布微博回应称,拼多多“大喜服饰旗舰店”的在售商品均为正品促销,“赵大喜”遭遇二选一,是被要求关闭拼多多店铺,该微博用户还称有几千个品牌所有人面临同样的情况,并在回应中贴出了某品牌的内部信,信中称“被天猫小二谈话通知,要求关闭品牌在拼多多的专营店”。 微博认证信息显示,用户“小刘小粒赵大喜”是赵大喜品牌主理人,同时也是淘宝“大喜自制独立复古女装”店的店主。 关于微博用户“PDD乐福”的身份,拼多多内部人士向记者确认,该人为拼多多小二。 赵大喜并未对此事做进一步回应。 此前大的电商平台、外卖平台互相指责存在“二选一”的情况并不少见。 今年刚刚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35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电子商务法还规定了违反第35条规定的相关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二选一”并非是法律词汇,电商法第35条提到的“电商平台对平台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可以理解为“二选一”。 “如果平台内的经营者认为自己在电商平台遭遇了二选一,且有明确的证据,可以向行政部门投诉,此前也有电商平台因为这种问题被处罚。”赵占领认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也告诉记者,电商法第35条的制定目的就是保护电商平台上的中小经营者,中小经营者如果能拿出平台的服务协议,或者相关证据,证明平台以胁迫或诱导的手段(如不同意平台条件就会控制流量导入),限制自己与其他平台交易,就可以去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赵占领称,此次是拼多多小二站出来指责淘宝和天猫要求商家二选一,如果拼多多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的确的确存在类似情况,也可以向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提起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诉讼或投诉的平台一定要掌握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竞争对手存在法律禁止的某些行为。”薛军补充。 赵占领告诉记者,之前就有某电商平台投诉竞争对手涉嫌垄断,但由于证据不足,案件没有被受理。 赵占领还提到,此前因“二选一”被处罚的平台,处罚金额大致在十几万元至几十万元左右,这样的处罚力度并不高,威慑力相对有限。 法治周末记者还看到,赵大喜在微博中称,拼多多相关店铺的文案、图片等完全属于抄袭淘宝店。 赵占领称,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拼多多的店铺在使用相关文案和图片时未经过授权,那么拼多多平台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即删除相关内容;如果拼多多能证明店铺销售的产品均为正品,使用的文案和图片也经过授权,那相关内容可以正常使用。 “如果拼多多能证明相关店铺所售产品均为正品,且认为‘售假’指责导致社会对企业的商业评价降低,也可以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薛军补充,法律支持所有市场参与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是维权时一定要有切实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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