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生态文明改革整体方案,构建中国绿色合格评定体系,根据《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8号令)的要求,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落实应对气候变化战略,保障低碳认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跟踪和解决低碳认证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共同组建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领导下,负责推进国家低碳认证工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制度研究、碳市场建设和清洁发展机制(以下简称“CDM”)项目评审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协调和解决应对气候变化领域重大技术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执行副秘书长一人、秘书两人和委员若干人。每届技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需要时可聘请在低碳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技术委员会顾问。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的承担单位由国家认监委确定。秘书处承担单位受技术委员会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协商提名,由技术委员会全体表决通过。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指导秘书处履行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相关工作的总协调,执行副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的委员由政府管理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检测机构、行业协会、认证机构及相关企业代表组成。委员应由具有本专业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能积极参加活动的在职人员担任。委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通过所在单位推荐,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形成组成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确认。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技术委员会组成由国家认监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后公布。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能再担任技术委员会领导职务或委员职务的,所在单位可重新推荐,并由秘书处提交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更换。
第八条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任务,下设低碳认证工作组、应对气候变化制度研究工作组和CDM项目评审工作组,负责相关领域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九条各工作组可根据需要下设专项组。专项组的组成应当公开征集,通过所在单位推荐,由技术委员会确认。各专项组的工作由秘书处统一协调,登记、编号。专项组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技术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职责是:
(一)研究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发展战略,提出低碳认证制度建议、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目录建议;审查低碳产品认证技术规范、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学等技术文件;
(三)协助主管部门评审CDM项目的技术支持工作;
(四)审查、评估和协调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及低碳认证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向主管部门提出温室气体碳排放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激励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五)跟踪国际温室气体核查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温室气体核查相关战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委托,承接国内碳市场建设相关工作。
(六)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制度研究、能力建设活动;
(七)开展国际合作与互认,支持《巴黎协定》下国际磋商透明度制度谈判的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权利与义务
(一)具有提议权、附议权、审查权和表决权;
(二)可以单位名义优先承担或参加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或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
(三)具有优先获得有关资料、信息的权利;
(四)遵守技术委员会工作制度,履行委员义务。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在职责范围内以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认真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秘书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的指导下,负责承担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技术文件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技术规范的报批等,并建立行业协作与信息通报机制。秘书处根据需要提出召开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建议,经主任委员确认、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同意后召开。
第十三条 各工作组负责征集、起草、修订低碳产品认证目录和相关技术规范,征集时间一般为三个月。工作组负责将综合分析筛选后的送审稿报技术委员会,由秘书处适时召开技术委员会会议,组织委员、相关行业专家审查,审查通过的报批稿经主任委员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整体规划,技术委员会各委员可以通过秘书处提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技术文件的制定或修订建议,由秘书处召集委员及有关专家对建议进行讨论,形成文件或建议(草案)经主任委员确认后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按照CDM项目评审的相关程序和规定,为开展CDM的评审提供技术支撑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给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决议的形成,原则上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并且会议代表出席率超过三分之二及以上时方为通过。委员因故未能出席会议、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弃权。对于重大技术问题,技术委员会提出方案后,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否则需要组织二审,如二审仍不通过,由技术委员会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次全体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并就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主要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经费主要用途:
(一)技术委员会会议费用;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信息所需费用;
(三)其它必要的开支。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专家组工作语言为中文。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