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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医护人员与医院专业人员同待遇

2017-02-24 16:50:03来源:中国福建责任编辑:蔡秀明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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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文

本网热词: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计委、民政厅、人社厅、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厅、财政厅、教育厅、国土厅、住建厅、老龄办、医保办《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省卫计委 省民政厅 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国土厅 省住建厅

省老龄办 省医保办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等文件要求,坚持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按照“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部门合力、创新机制”的原则,围绕增进老年人福祉、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加强部门协作,统筹社会各方面资源,实现“养”和“医”对接,紧密结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

到2017年底,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80%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为高龄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比例逐步提升。

到2020年,符合省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全省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比例达30%以上,8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面向老年人的康复治疗室,大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能够开展基本康复医疗服务和残疾预防、康复相关健康教育,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为高龄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并逐步实现患者在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与康复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共建。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的原则以及医疗康复的实际需求,各类养老机构可以与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院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等事宜,建立急救、转诊等合作机制。鼓励以签约合作的形式确定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结合分级诊疗制度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缓解老年医疗护理供需矛盾。

(二)鼓励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按照“卫生准入、民政扶持、医保定点”的方式,鼓励养老机构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标准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机构。对于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执业登记条件的,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审查登记。医保管理部门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卫生计生部门要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区域医疗卫生规划,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支持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活动的健康服务,并在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三)加快发展服务老年人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涵盖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老年病科等多层次的老年病医疗服务体系。鼓励省市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内设老年病科,推动老年医学诊疗技术发展;支持县级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门诊和老年病房,增加老年病床位数量;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社区康复、中医养生保健等特色服务,设置和提高康复、护理床位比例。提倡多学科团队合作模式,规范开展老年常见慢性病诊治,满足老年人医疗和康复需求。

(四)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依托社区各类专业化服务机构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当地养老服务机构无缝对接,为小型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关爱之家和社区(乡镇)、农村敬老院、幸福院的老年人提供健康养老指导、基本公共医疗卫生等服务。加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动态管理,对60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检、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对行动不便和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适宜的上门服务。将居家养老的老年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优先签约并提供健康管理和基本医疗服务。

(五)大力推进失能、慢性病老年人康复服务。逐步建立医院、社区、家庭多层次的医疗康复护理体系,构建以社区和家庭为主体的“养医康护”一体化服务平台。鼓励养老机构设立康复区和康复中心,配备专业康复人员或引入专业的康复机构,开展专业化的康复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疾病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康复能力建设,为小型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关爱之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政府资助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配备必要的康复辅助器具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推广老年人慢性病“三师共管”(二、三级医院的专科医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全科医师和经过培训认证的健康管理师)的模式,积极利用“互联网+医疗”技术,为老年糖尿病、高血压病患者等提供个性化、全程、连续性诊疗服务,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六)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坚持养老与养生相结合,将中医治未病理念、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康复医疗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全面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健全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位,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动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之间的深层次合作,积极发展养生保健、康复服务。全省每所二级、三级中医医院至少与1~2所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在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康复、护理、养生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药诊室。发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引导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建立中医药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护理人员中医药技能培训,鼓励开发、推广中医药健康养老产品,普及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

(七)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开办具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老年医院、老年康复医院、老年健康管理中心等医养结合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同等享受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优惠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八)推进“互联网+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大力发展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信息技术在健康养老服务中的应用,加强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为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移动医疗服务。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组织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面向医养结合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推动远程医学影像、远程监护、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探索可持续运营的业务模式,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扩大省内远程医疗服务平台覆盖范围,积极向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服务,并向各类养老机构和社区纵深扩展更多应用,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用好用活福建省养老产业投资基金,通过产业基金运作方式,支持医养结合基础设施和医养结合综合体建设、养老服务及养老产品开发等。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实现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三)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养老机构与医学院校合作开展医护人员的定向培养和合作培养,不断加强医养结合发展的人才保障。支持卫生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建立医养结合人才队伍的轮训机制,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人才纳入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和临床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相关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困难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养老机构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执业管理,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在养老机构从事医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与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对待,并适当倾斜。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护理员(护工)的岗位管理和监督,明确护理员(护工)工作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等,提高服务质量。

(四)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障体系。面向参保人员中的失能、半失能人员,建立医院、医养结合机构、社区、家庭多层次的医疗康复护理体系,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落实好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适宜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五)强化信息支撑。推进医养结合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共享指标体系,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资源共享。以社会保障卡作为医养结合金融信息服务的载体,探索推进养老保险金、高龄津贴、失能补贴、特困老年人生活补贴、抚恤优待金等社会保障性资金领取“一卡通”;实现老年人就医、购药、医疗项目记录、医疗处方记录、实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在线金融服务等功能,节约社会投资,提高工作效率。

(六)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对高龄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开通绿色通道,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明显位置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加强医务社工和医院、医养结合机构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志愿者招募、管理、服务、评估、激励等制度保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导医、住院陪同等服务,在医疗服务中体现爱老、敬老的良好风尚。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医养结合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及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大力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医养结合工作的落实,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并将促进医养结合发展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考核。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发改部门要将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改、经信部门要协同推进医养结合信息化建设。民政部门要做好养老服务相关规划,加强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做好针对老年人医疗服务的规划、技术指导与支持、业务监管。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加大对试点地区和示范单位的投入,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医保管理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完善协议内容,加强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要研究制定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的定向培养和合作培养政策,不断加强医养结合发展的人才保障。公安消防部门在新建、改建医养结合机构项目审批时,对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三)抓好试点示范。省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密切协调,在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摸排、养老机构医疗服务需求预测基础上,细化完善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规范,共同筛选并确定一批医养结合机构示范试点,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支持其开展试点工作,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总结经验并向全省推广。

(四)做好许可审批。各地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审批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打造“无障碍”审批环境。对违反相关规定,任意提高许可标准、人为设置准入条件、互相推诿扯皮或不作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申办人拟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及时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不得互相推诿。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申办人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方面,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减少繁文缛节,提高办事效率。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作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医养结合工作绩效考核。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本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纳入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要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适时开展工作督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针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医养结合工作落实到位,促进医养结合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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