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发生事故 将对行政责任主体追责
2016-03-15 09:11:32来源:水母网责任编辑:郑皓我来说两句 |
3月13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明确烟台市各级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烟台市制定《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从本月开始,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一旦出了安全生产事故,将对行政责任主体“追责”。 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记者了解到,《规定》对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安监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等30多个市直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以市旅游局为例, 《规定》明确,市旅游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检查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A级景区等)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 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 《规定》要求市、县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本辖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如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县市区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街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乡镇(街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分管行业、领域内发生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的。 而各级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管委)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姜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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