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问题解读
2016-03-09 15:11:33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肖月青 我来说两句 |
投诉举报人进行投诉举报时应提供哪些要素?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办法》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采取正面概括和反面列举的方式对投诉举报受理范围进行规定。符合《办法》第二条即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予受理。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办法》还规定,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办法》关于受理时限有哪些规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未按上述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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