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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12315发布猴年春节消费警示

2016-02-02 10:44:46来源:宁德晚报责任编辑:王超我来说两句

猴年春节将近,“年味”渐浓,市民纷纷置办年货,各大商场、超市等消费市场进入销售高峰期。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结合近年来消费投诉热点,发布消费维权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留意春节期间容易出现的消费陷阱,提前做好防范。

据市工商局12315信息系统显示,去年春节七天,全市12315共接到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153件,其中投诉18件、举报4件、咨询131件。这18件投诉分别涉及文化娱乐、餐饮及美容美发服务6件、服装鞋帽5件、电信服务4件、其他3件。由此可见,节日期间市民在“吃喝玩乐购”等方面均可能遭遇侵权,要适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

市民魏先生2015春节期间在古田某牛排店消费197元,买单时出示会员卡,凭卡可享受8.8折优惠。商家却以春节期间不能享受优惠为由不予打折,引起魏先生不满。古田县12315执法人员接诉后进行调查,了解到商家会员卡上并未明示春节期间不享受优惠,也未对不享受优惠的期限做相应的约定。经调解,商家同意按8.8折优惠价格结算,并退还差价24元,取得魏先生谅解。

消费提示: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擅自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消费者不认同的,由经营者承担由此增加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擅自变更、减少项目或者降低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按照原约定履行,确实无法履行的,经营者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办理的会员卡上标注持本卡消费可享受8.8折优惠,未明确节假日消费限制,这是商家对消费者的承诺,必须兑现,而本案中商家因为春节期间客人多,销售量大,生意兴隆而擅自更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纠正。

【案例二】

消费者叶先生2015年元宵节当天在寿宁县犀溪镇某副食品店购买价值20元的烟花(25发),燃放时一点着,四五发烟花瞬间一起冲出,造成燃放人员右眼炸裂,被送往闽东医院就诊。接诉后,寿宁南阳工商所人员到该副食品店了解情况,发现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并未核准经营烟花类、爆竹类零售。该店经营者表示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因对相关政策不了解,未在营业执照中增加烟花类、爆竹类零售经营范围。针对该起投诉,经营者表示将积极配合工作,先行垫付15000元的医药费,待受害者治疗结束后再协商后续赔偿事宜。南阳工商所调解完该投诉后,还针对店家未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擅自从事烟花类、爆竹类零售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消费提示:中国传统佳节,市民喜欢购买燃放烟花爆竹为节日助兴,但近年来,宁德市各地因燃放烟花爆竹致残致伤的事故时有发生。12315提醒广大市民要到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正规经营网点,而不是无证、照摊点购买,并向零售商索要购物凭证或正规发票;选购烟花爆竹时,要注意查看其标识是否齐全、规范,特别是燃放方法与注意事项是否明确,有无正规的厂名、厂址、警示语等,注意选择包装整洁、完整未变形、无霉变的货品,自觉抵制“三无”产品。此外,应在安全时间和区域内,按产品使用说明正确燃放,特别要教育青少年儿童不宜随意燃放烟花爆竹,以免受伤。

【案例三】

去年春节期间,市民林先生看到万达某商家进行节日打折促销,优惠力度还挺大,心动之余购买了一件价格800元的外套。穿过没几天,林先生发现衣服后背中间拼接的位置崩线了,于是找商家沟通。因林先生遗失了购物票据,一开始商家不想负责,后来又表示要将衣服寄回厂家鉴定,大概需要近一个月时间。林先生对此很不满意,要求商家立即予以退换货。经蕉城区12315服务台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为林先生更换一件衣服。

消费提示:每逢节日,不少商家就会抛出诱人的折扣、奖品、返券来吸引消费者眼球,有的打出所谓的“跳楼价”“全城最低价”“惊爆价”等口号,其实促销背后还是利字当头,甚至个别商家还利用这些噱头抛售积压商品、滞销商品、残次商品、假冒商品。工商提醒市民在看到一些清仓处理、低折扣促销时,一定要理性消费,擦亮双眼,不要因其价格低廉而一时冲动,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另外,一些特卖场标注的“降价商品不许退换”“赠品不予三包”等霸王条款的声明,都不具法律效力,消费者不要因这些声明而怯于维权。同时,要注意索取购物凭据并保留好相关凭证,一旦遭遇消费纠纷,及时维权。(王东东 洪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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