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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慈溪:4死中毒事故 行政处理11人

2016-01-22 08:53:17来源:中新网责任编辑:郑皓我来说两句

2015年10月2日14时39分左右,由宁波中瑞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中瑞公司”)承接的浙江省宁波慈溪市排水有限公司(简称“慈溪排水公司”)应急抢修维护工程项目(简称“事故项目”),作业人员在西3#泵站格栅间作业过程中,发生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80余万元。

2016年1月20日,慈溪市“10·2”较大中毒死亡事故调查组(简称调查组)在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慈溪市“10·2”较大中毒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简称《报告》),《报告》称,这是一起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给予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兼慈溪水务集团党委书记戚春良等11人行政处理。

2015年10月2日14时39分左右,5名工作人员在慈溪市排水有限公司西3#泵站实施施工抢修作业时发生意外,慈溪市公安、消防、安监、住建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至现场开展了救援。事故造成4人死亡。

2015年10月10日,浙江省安委办将该起事故列入挂牌督办。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经宁波市政府授权,由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宁波市监察局、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城管局等部门和慈溪市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宁波市检察院应邀派员参加。

调查组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系工作人员违反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在未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工作流程,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安全防护装备和采取有效监护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其中两名工作人员违规冒险进入事发格栅间作业,因格栅间底部硫化氢气体含量超标,导致中毒晕倒、溺水受伤和死亡。另外三名工作人员在未配备使用应急救援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先后盲目进入格栅间施救,相继中毒晕倒、溺水死亡,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认为,事故项目实际负责人陈建权,借用中瑞公司名义承接事故项目,未认真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项目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已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中瑞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沈小强,未正确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

调查组认为,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兼慈溪水务集团党委书记戚春良等11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理。

(徐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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