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了“黑名单”的企业应强化联合制裁
2015-12-08 09:06:43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责任编辑:郑皓 我来说两句 |
日前,一个关于“黑名单”的事情在网上持续疯传和发酵,说的是一家企业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尽管连续16次上了“黑名单”,但是,企业依然在正常生产,依然在正常销售,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丝毫没有影响,导致有人说,一年不到上16次黑榜,这样的黑榜还黑吗?难道这些企业都是打不死的“小强”? 甚至有人说,“黑名单”简直就是一个“黑色笑话”。 尽管这是说的其它部门的事情,但是,对于我们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来说,也是一个提醒,那就是,要强化联合制裁,强化“黑名单”的威力,决不能让“黑名单”成为“黑色笑话”。 如果不进行联合制裁,上了“黑名单”的企业,只有安监部门在进行监管和处罚,基本上是马照跑、舞照跳,土地照样批得到、贷款照样贷得到、工商年检照样过,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不受影响,造成有的企业对“黑名单”并不放在心上,无所谓,有关部门也不会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反正不影响正常的生产作业,当然也就不会引起企业重视。甚至出现了前一天上“黑名单”的企业,第二天发生恶性事故的教训。 同样,如果不进行联合制裁,上了“黑名单”的个人,工作照做,钱照拿,甚至有可能换个名字继续做,那样就发挥不了“黑名单”的作用,体现不了“黑名单”的威力。 只有建立起联合制裁的制度,才能充分发挥“黑名单”的威力。只要上了“黑名单”的企业,就会受到联合制裁,土地不批给你,贷款不贷给你,保险费给你上浮,使企业的日常运行都发生困难,相信“黑名单”的作用将会得到强化;同样的,对于上了“黑名单”的个人,在个人诚信记录、贷款、保险等方面,都有所限制,使企业不想用、不敢用、不能用“黑名单”上的人,相信,对个人的约束作用将会大大强化。 同时,建议将“黑名单”的范围扩大,不但是发生事故的企业和个人,对于那些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企业和个人,也应纳入“黑名单”之中,这也并不是额外处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中规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相信如此以来,对于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的建设,特别是企业和个人进行隐患整改的积极性、主动性想必都会大大提高。 (王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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