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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价谈判机制胎动 肿瘤用药等专利药品先行

2015-03-23 15:51:05来源:中金在线责任编辑:林诚悦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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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日报网讯药价改革中最具市场化和国际化管理思路的药价谈判机制,已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第一财经日报》19日获悉,《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已于17日正式结束了在国家相关部门间的意见征集,进入下一轮立法程序。根据本报拿到的《方案》,肿瘤用药、心血管用药、儿童用药、中成药和公共卫生用药中的专利药品和独家产品将最先享受“谈判”待遇。

成立“药价谈判委”

药品价格谈判,已经箭在弦上。

“选择价格高、疗效确切、社会关注的若干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先行试点,以香港、澳门、台湾等大中华地区价格为参考,进行价格谈判。”《方案》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

3月18日,这份国家层面制定的第一份药价谈判文件刚刚结束了其在发改委、人社部、食药监总局等15个部门间的意见征询,“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等是这份市场化倾向的新政希望达到的目标。

“这次提出要建立国家和省、区、市两级药价谈判机制,不同类别的专利药和独家生产药品会有不同的办法谈判,市场份额、临床使用需求等都会成为谈判参考因素。”昨日,有接近卫计委方面权威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

而临床实际使用的需求,则成为进入谈判范围药品的第一原则。

“以需求为导向,重点将肿瘤用药、心血管用药、儿童用药、公共卫生用药、中成药中的专利药品和独家产品纳入谈判范围,积累经验,逐步扩大谈判药品类别和品种数量。”《方案》明确。

具体来说,对于临床用专利药品,将参照港澳台以及其他国家药品价格,结合医院用药数量,“以市场换价格”,由专业谈判组谈判议定采购价格。

而公共卫生专利药品,则将借鉴艾滋病、结核病用药纳入公共卫生项目采购供应模式,带预算谈判、带量谈判、集中采购、集中配送、定点机构、定人使用,由中国疾病控制中心谈判议定采购价格。

对于独家生产的中成药,《方案》要求,委托省级谈判机构依据当地医保筹资水平,通过谈判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并与医保支付标准联动,促使企业回归合理价格区间。

“大量的谈判工作需要展开,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指导委员会的职责就是要确定谈判的药品品种、谈判实施方案和采购价格。”前述人士表示。

按照《方案》显示的内容,卫计委将牵头成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指导委员会(下称“国家药价谈判委”),成员分别来自国家药价谈判委成员单位、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卫计委药具管理中心、统计信息中心、发改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等。

《第一财经日报》获悉,按照《方案》目前确定的原则,药价谈判将从国家药价谈判专家库中抽取,成立3人以上的单数谈判小组,在谈判过程中,允许和鼓励企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说明药品的价格、疗效、销售等情况,并接受质询,谈判结果将在公开信息平台公示,并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在一年一次的采购周期内,药品价格原则上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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