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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工商部门发布2014年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2015-03-16 15:14:12李秋云 谢洛静 苏晓晖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林诚悦我来说两句

泉州2014年度侵权典型案例发布收水电开户费开发商被罚167万

泉州工商发布2014年度查处侵权典型案例

收水电开户费 开发商被罚16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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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特别策划

东南网3月15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李秋云 谢洛静 通讯员苏晓晖) 卖房时,房地产公司违规收取3元/平方米的房屋交易手续费;车行以保障新车的行驶安全为由,向消费者收取“PDI费”;影视公司擅自规定会员卡充值后不退款也不找零,充值时也必须整百充值……这些行为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你知道吗?

昨日,泉州市工商局公开发布“2014年度工商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涉及餐饮、汽车销售、房产销售、影视文化等行业。

案例1

违规收取PDI费

车行被罚18万元

懂车的人都知道,新车在交车前必须通过一项售前检测,以确保新车的安全性和原厂性能,也就是PDI检测。2014年5月8日,泉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巡查线索,依法对泉州某汽车销售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公司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收取“PDI费”。当事人以确保交付给消费者的新车是合格的、保障新车的行驶安全和原厂性能必须对新车进行PDI检查为由,在其《车辆放行单》上标注PDI费金额,并以此向购车者收取PDI费。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使用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而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泉州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18万元。

案例2

违规收房屋交易手续费

房地产公司构成侵权

2014年3月24日,晋江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发现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向买房者收取新建商品房3元/平方米的房屋交易手续费。

根据相关规定,新建商品房交易手续费应由转让方承担。而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通过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不合理地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工商认为,这属于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最终,晋江市工商局对这家房产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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