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正值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新消法》)颁布实施一周年。一年来,我省围绕宣传《新消法》、贯彻《新消法》、认真履行《新消法》赋予的职责,依法开展消费维权,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福建省消委会对2014年十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小学生挑战霸王条款 【案情简介】5月31日,南平市实验小学六年级12名学生为迎接“六一”国际儿童节,到“牛太郎”自助烧烤城欢聚。结账时,一名学生出示了该店8.8折会员卡。经营者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周六,不能打折。孩子们只好按每位69元的原价结算,共支付828元。离开后,孩子们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次日,他们向延平区消委会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打折卡,发现12名小学生反映情况属实,立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调解,经营者同意按8.8折/位结算,退还12位孩子每人8.2元,共计99元。 【评析】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意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校园周边销售三无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家长和校方应加强相应的消费安全教育,增强青少年的识别能力,自觉抵制三无产品。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若日后在餐饮服务中,仍然存在此现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受侵害 依法维权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6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消费者叶先生来电投诉,称其2014年10月31日在龙岩市新罗区一游乐场所消费的时候,恰逢其办万圣节娱乐活动。该游乐场的工作人员将宣传贴纸交付给消费者的女儿,并贴在脸上,导致回家后该贴纸无法全部清理干净,最终造成孩子脸颊出血(浅表层损伤)。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新罗区消委会工作人员于立即召集双方到所进行现场调解,并通过调查取证确认这一事实(照片、门票、医药费等数据)同时也得到该游乐场的确认。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虽然接受了这个免费的附加服务,但消费者在接受此服务时受到了伤害,应当获得相应赔偿。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被诉方赔偿医药费、门票费、补偿费合计人民币五百元整,并一次性解决该纠纷。消费者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新《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新《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带孩子去游乐场游玩是极其普遍的。游乐场为游客提供相应的娱乐服务无可厚非,前提是应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该案例中,虽然消费者接受的是该游乐场提供的免费附加活动,但是消费者在接受该服务时,造成其孩子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因此,该游乐场经营者理应给消费者作出一定的赔偿。在此,新罗区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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