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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开发商违规收取水电开户费被罚167万多元

2015-03-16 10:52:28来源:新华网责任编辑:林诚悦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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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福州3月12日电 (记者 王雄 实习生 林楷煜)再过两天就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泉州市工商局发布了2014年度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十个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予以警惕。

这些案例涉及向消费者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强制搭售商品、乱收资费、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记者从中选取几例,以帮助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和识别意识,避免落入消费“陷阱”。

案例1: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14年3月24日,晋江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发现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向消费者收取新建商品房3元/平方米的房屋交易手续费。根据相关规定,新建商品房交易手续费应由转让方承担,当事人通过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不合理地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属于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晋江市工商局对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安溪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收取水电开户费案

2014年1月28日,安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处理“三江豪苑”楼盘购房者投诉时,发现安溪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向购房户强制收取水电开户费,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至案发时共向494户消费者收取水、电开户费计839800元。

安溪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退还违规收取的水、电开户费,并处以罚款167.96万元。

案例3:石狮启明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4年5月6日,石狮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启明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的营销广告进行网络监测,调查发现启明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扩大知名度,利用微信公众平台上推送集赞营销活动免费兑换门票。由于集赞人数过多,当事人基于运营成本考虑,以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为由,在活动仅举办两天后,单方取消微信集赞活动,其行为欺骗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石狮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兑换对消费者的承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4:惠安县铁豹鞋业有限公司涉嫌对商品虚假宣传案

2014年5月9日,台商投资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惠安县铁豹鞋业有限公司通过网络销售女鞋,同时宣传其产品能“改善血液循环,帮助女人塑身、减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泉州台商投资区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案例5:安溪县湖头供销合作社食杂批发部强制搭售商品案

2014年4月15日,安溪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安溪县湖头镇中山街的安溪县湖头供销合作社食杂批发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销售自然盐的同时强制搭售福建原盐,构成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的行为。

安溪县工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6:鲤城区源宝汽车配件店销售侵权汽车配件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14年9月23日,泉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鲤城区源宝汽车配件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当事人销售侵犯宝马、奔驰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和假冒宝马、奔驰注册商标的空气格、汽油格、机油格、刹车片,该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泉州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没收奔驰、宝马等图形标识的空气格72个、汽油格13个、机油格76个、刹车片35副,并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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