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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察:3项新规保网购利益 深化12315大数据分析

2015-03-16 10:51:30来源:新华网责任编辑:林诚悦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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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许瑞察接受本网专访

专访实录: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许瑞察就“新消法 新维权 新举措”这一主题接受新华网专访

新华网福州3月11日电(记者 王文清)“新消法有诸多亮点,这些亮点同时也是消费维权中的难点、热点。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某些规定难以落地,造成消费者空有尚方宝剑却有心无力,执法监管亮剑无底气。”昨天上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许瑞察就“新消法 新维权 新举措”这一主题接受新华网专访时表示,今后要针对群众普遍反映、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深化12315数据分析利用,发挥消费维权数据在市场监管方面的作用。

网购消费者:三项新规保权益

“新消法实施一年来,有关网络购物的投诉增幅明显。2014年共受理网购类投诉1364件,比2013年增加831件,增幅达171.17%。”许瑞察对记者说。

据了解,新消法实施一年来,从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情况来看,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为“七日无理由退货”缩水、商家投放虚假广告、买到的商品是三无产品、商家迟迟未发货且多次联系未果、假发货、推出秒杀等活动但未按承诺发货、未按照约定返券等等。

“网络购物漏洞多,信用评定体系尚未完善,难以约束经营者。”许瑞察表示,各大电商除了按照新消法规定的四大类不适用“后悔权”商品外,还额外规定诸如“服务性质商品”、“贵重金属”等不适用“后悔权”的类型,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被缩水。

“某些电商对法律规定任意地扩大解释,易造成消费者在履行过程中处处受限,不利于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许瑞察表示。

许瑞察向记者介绍,针对上述情况,为了保护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新消法新增三项规定确保网购消费者权益。

第一,新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非现场购物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第二,新增网购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采用非现场购物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

第三,新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发生纠纷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许瑞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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