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代理商打赢“黑心油”官司 大统公司赔361万
2015-02-10 11:24:58来源:海西晨报责任编辑:康金山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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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台法院依据两岸法律判定 具体经手案件审理的台湾广和两岸法律事务所律师林明贤,接受晨报记者专访时指出,此案件十分具有代表性,当中比较“有趣的地方”共有两个部分。 其一,关于退货及库存产品量的统计,也就是问题产品造成损害价值的举证。当初祥顺和是跟大统买断,“先汇钱到台湾,大统才出货”,问题产品都在大陆,如果要再把所有的大统问题食用油再运回台湾,很有难度,在厦门通关时要打关税,现在如果再运回台湾,难不成再打一次税,当作从大陆出口到台湾?再加上船运报关等费用,都快超过产品价值了。而台湾法院也没有办法到厦门清点,因此,祥顺和通过厦门公证处派员清点数量后,并出具公证书,经过海协会、海基会之后,台湾彰化地方法院采纳了经公证的退货及库存问题产品数量,作出经济损失判定。 其二,由于案件是在两岸发生,所以台湾法院分别依据大陆和台湾的法律进行判定的。祥顺和透过台湾地区林志忠先生协助联系,陆续向大统购买食用油,依台湾“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应以台湾地区为订约地,所以本案件契约法律关系就以台湾地区法律为依据。又因为本件侵权行为损害发生地位于大陆地区,因此,本案件侵权的法律关系又是以大陆地区法律作为依据。“所以,原告获得赔偿金中,有一部分是根据台湾的法律判,还有一部分是根据大陆的法律判。”林明贤说,正因如此出现了这样有趣现象:依台湾法律判的赔偿金是有利息的,而依大陆法律判的赔偿金则没有利息。 (记者 陈怀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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