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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基层政协民主监督员制度的实效性

2014-12-12 10:46:10胡汉民来源:责任编辑:郑思楠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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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监督是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协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在具体实践中,省市一级政协民主监督实施较为规范,除了常规的会议、调研、视察等形式外,各地还探索形成了专项集体民主监督、民主监督听证会等有效途径。但就笔者观察,目前各县市基层政协民主监督的形式还较单一,较为普遍的是向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选派民主监督员。本文就如何提升基层政协民主监督员制度的实效作一探讨。

一、基层政协民主监督员制度施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协委员受委托或应邀担任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特约监督员,是县市区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最为普遍的做法,但在具体施行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制约了民主监督的效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不统一。目前在县市基层对实行政协民主监督员制度持有不同看法。从政协自身角度而言,认为政协民主监督员发挥不了作用,对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监督是说了也白说;从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而言,认为政协民主监督是多余的,是找麻烦,是多一道程序。

二是选派不规范。各地县市政协在向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选派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时,做法不一,有的任由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自行选聘;有的由政协机关统一委派,很不规范。容易出现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选聘互相熟悉、素有交往的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或者政协委员自己不愿但又被派担任某一部门民主监督员,影响民主监督的效果。

三是机制不健全。主要是:服务机制不健全,民主监督员对所监督单位情况不明,问题不清,提不出监督意见;保障机制不健全,委员所在单位不支持,不能按时参加履行监督职能要进行的调研、视察,有的甚至出现因履行监督职能而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奖励与淘汰机制不健全,对优秀的民主监督员没有奖励措施,对不称职的没有淘汰机制,做好做差一个样。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民主监督员制度作用的发挥。

二、提升基层政协民主监督员制度实效的几点建议

一是统一思想,派受双方形成共识。对于政协民主监督的意义和作用,党和国家领导人都曾作了充分的阐释。“为什么要让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呢?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大家知道,主要监督共产党员的是劳动人民和党员群众。但是有了民主党派,对我们更为有益。”(毛泽东)“民主监督,就是在共同政治准则的基础上,互相提意见,作批评。中国共产党居于核心领导地位,尤其是需要来自广大群众包括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批评监督。这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防止党和政府脱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都有很大的好处。”(邓颖超)民主监督并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须做而且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县市基层政协而言,要克服“畏难”情绪,积极大胆履行监督职能,力争做出成效。对于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来说,要充分认识到,民主监督这样有组织的外部监督,对搞好自身工作有百利而无一害,是纠正自身工作失误的保障,应该自觉接受监督。只有形成共识,民主监督员制度才行之有效。

二是好中选优,规范民主监督员的选派工作。要做好任何工作,关键是在人。同样,政协民主监督是否切实有效,民主监督员素质的高与低,关系密切。因此,各县市政协要认真做好民主监督员的选派工作。首先,要实行统一选派,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政府部门,民主监督员都由政协统一选派。其次,要反复协商,好中选优。要挑选平时善于思考、敢于直言、愿意做监督工作的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切忌将担任民主监督员作为一种待遇,更不能让想借机谋私利的人担任民主监督员。力求民主监督员既有“能力监督”,更要有“魄力监督”。其三,要因岗制宜。要针对不同部门工作实际,挑选一些熟悉相关工作,有相关知识和相关工作经历的委员去当监督员。如到司法机关担任民主监督员,要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律工作,在知识结构、能力水平上适应其监督工作。

三是健全机制,保证民主监督制度有效运行。首先要健全服务机制,为民主监督员知情、明政提供服务。政协机关要与党委、政府主动沟通,积极推行“民主监督员参与信访接待制度”和“民主监督员公开征集意见制度”。每年年初,政协机关要与信访部门协商确定民主监督员参与信访接待的计划,使民主监督员更多更直接地了解群众的意见,为其监督提供第一手资料。同时,政协机关要在报纸或相关网站上公布民主监督员的联系方式,从而让民主监督员更便捷地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其次,要健全保障机制,为民主监督员开展监督提供保障。政协机关要制发文件,明确规定委员所在单位要保证监督员参加各类调研、视察、会议等活动。如果发生民主监督员因监督工作而受到报复的,应由政协机关与纪委联合调查核实,对打击报复者予以严肃处理。其三,要健全激励与淘汰制度。政协机关要制定民主监督员年度考核奖励淘汰制度,每年组织评选优秀民主监督员,对优秀者予以精神物质奖励,并作为留任下一届委员的依据。对于监督不力,敷衍应付的,予以淘汰。

四是创新载体,使民主监督员制度更富成效。要发挥民主监督员作用,必须不断创新监督平台,首先,制定“民主监督季度通报”制度。政协机关每季要召开一次民主监督员情况汇报会,听取各民主监督员汇报监督意见,并由政协机关整理形成书面的“季度民主监督通报”,报送给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季度民主监督通报”,必须限期回复对监督意见的处理情况。其次,在县市党委组织的年度机关部门考核测评、部门领导选拔任用及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时,把民主监督通报的情况纳入干部考核测评内容。

(胡汉民 作者系浙江省江山市政协学习文史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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