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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4-06-24 15:33:47来源:诚信福建网责任编辑:康金山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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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

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原则、评价机构、评价指标的确定,评价等级的划分等。

1.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原则。坚持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要与食品安全信用征集体系相匹配,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的政府评价、行业评价和社会评价三者结合的评价体系。政府评价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负责实施;行业评价机构主要由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评价机构应由省政府授权的信用评估(评级)机构承当,或由省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办公室推荐的社会评级机构承担。

3.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食品企业内部评价指标包括原料进货渠道、产品质量要求、检验要求、制度建设与执行要求等。外部评价指标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价。上述评价包括定性评价指标和定量评价指标。各部门、各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具体细化评价指标条件。

4.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等级。为有利于推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信用水平,根据目前社会信用等级建设情况,原则上确定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级。评价等级的确定应充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设计统一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软件,逐步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产生评价结果。

(四)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机制

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省企业征信机构采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数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披露,对内为国家机关司法和行政提供依据,为企业资质审批、政策制订等提供决策参考;对外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依法公示企业的信用信息。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单位、食品行业协会依照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向社会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供社会随时查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在福建食品安全信息网上开设福建食品安全信用专栏和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及查询系统,综合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展示我省食品安全信用状况。

(五)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奖惩机制

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用差异对企业的奖惩功能,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状况)确定不同的监管力度,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完善激励和惩戒机制,对长期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要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在证照年检、产品抽检、报关等方面给予便利;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制售假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失信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实行重点监管,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信用提示、警示、公示,公开曝光,取消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标准

食品安全信用标准是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工作的基础。为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保障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食品安全信用标准的同时,以地方现行有关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基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食品安全信用数据标准及格式等地方标准。

(七)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管理服务系统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披露、评价、担保、失信惩戒五个环节中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工作程序;明确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服务程序,培育一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定期发布诚信信息,引导消费,鼓励诚实,惩戒和打击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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