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6-24 15:26:50来源:中国网责任编辑:康金山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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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四)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七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五)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八)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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