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两地房产税试点,之所以不违法,是因为有这样一个法规体系和授权链条但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它的规则明显不成熟,这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事实,不能因为它有这样的一些粗糙和不成熟,就否定这个改革的意义。
三中全会文件中有一句话,非常简要地表述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我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要点来领会这一句提纲挈领的表述:
一、完善立法是现代国家治理和现代财政制度的根本特征之一,只有加快立法,才能适应我们国家在现阶段深化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对这里所说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中的这个“房地产税”,我认为应该作一种广义的理解:它不仅仅指在上海重庆两地已经做出改革试点的房产税,从广义上说,和房地产相关的各种税都可以包括在内。中国现在实际开征的18种税里面,排列起来,与房地产相关的就有11种。实际上,在这个关于“房地产税”的通盘考虑中,我认为,还必须涉及在整个不动产开发、交易、保有全链条中各个环节的各种税之外的费,都要纳入视野,加以整合。因为这些税和费合在一起,都成为市场主体和社会成员的负担,是体现着一个法治社会、以现代化为取向的社会,所要形成的相关调节机制。
这些所有的税费怎么样合理化,必然要求有一个通盘协调的整合。从土地开发,到开发中间各个市场主体介入之后提供出来的成品的交易,再到交易以后的保有,所有的税费都应在全面改革审视之下做合理协调:或者需要在清理中间取消,或者需要归并,或者某些负担需要调减,或者某些负担(不可讳言地)也需要调增。
这样的通盘考虑,是对应于税费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比如说,上海、重庆两地试点的房产税,就是要从无到有地在中国把这个链条中间的不动产(包括消费住房的保有环节)应该形成的税收调节制度框架先建立起来。走向现代国家、现代社会,构建现代税制,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绕不过去的改革任务。
三、对这句话表述的“立法”,我认为需要做一种动态的理解和把握。我们国家现在具体开征的18种税,具体有“法”的形式的只有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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