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2013-11-20 17:45 来源: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编辑:陈颖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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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5号 现公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九月五日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第三条 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 第六条 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经济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七条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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