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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推进与民族法治精神的培育

——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阈

www.hyyz888.com 2013-10-28 15:06 来源: 我来说两句

中共福州市委党校 陈忠禹

摘要:每一个民族的法治文明,都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殊性,都孕育着符合自己民族性格的法治精神,而且这种民族法治精神构成了该国家法治现代化的基础和精神内核。因此,在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审视社会法治实践与民族法治精神的内在逻辑关系,并通过建设性地阐述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来试图寻找这一生动的社会法治实践中所蕴涵的丰富“精神资源”,切实培育起符合中国特色现代法治需求的民族法治精神。

关键词:法治现代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法治社会民族法治精神培育路径

“一个民族的法律是他的精神状态和性格的明白无误的见证。”

——[法]阿兰·佩雷菲特《停滞的帝国——两个世界的撞击》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目前生效的法律已经达到231部。其中,除与治安管理有关的8部法律是在1978年前制定的以外,其余223部都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出来的。此外,我国目前现存有效的行政法规已有六百余件,地方性法规约七千余件。我国的立法速度之快为世界所罕见,创造了世界立法史上的奇迹。但是,制度层面的高歌猛进未能促成法治社会真正的实现。“比如,大量迅速的现代立法、制度移植,并没有带来更多的秩序,而是存在着与现实脱节而难以实施、束之高阁的状况,甚至还出现了明显的‘权力扩张法律化’现象,法律权威反而受到了削弱;司法体制改革虽然不断推进,但司法工作者的职业思维、工作程式、法律操作技术等并没有根本改变,很难在司法过程和司法生活中扎根,法律职业伦理难以形成,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受到挑战”。[1]8现实状况使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我国法律制度所蕴涵的正义、公平等价值并没有内化为民众的内心信仰,更没有成为激励人们积极守法的一种永恒动力,绝大多数民众将守法视为单纯的外在强制。而这种社会趋势的出现无疑会严重阻碍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这里需要质疑的是:为什么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却没有理想的法治社会呢?为什么许多立法成果形同虚设,同时更进一步破坏了执法的环境,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呢?说到底,我们国家在推进法治社会的进程中遇到什么的障碍和困境呢?这些困境是如何影响我国民族法治精神的形成呢?我们又应该如何培育民族法治精神?

二、应然层面:社会法治实践与法治精神的辨证关系

(一)社会法治实践决定法治精神的性质和意蕴

根据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理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即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82由此可知,法治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现实的人们经济关系(市民社会)之中,在特定的社会当中是经济关系催生了法治。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在历史唯物主义中属于社会存在的内容,而既然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它必然要被社会意识所反映。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推导出社会法治实践决定法治精神的基本原理。这里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首先,主体法治意识、法治精神的产生与发展,只能从相应的社会法治实践中去追根溯源,而不能从法治意识、法治精神本身中去寻找原因。其次,社会法治实践决定了法治精神的内涵与外延。再次,社会法治精神的发展变化、不同社会形态的法治精神以及不同历史时期法治精神的不同特点与功能都是由该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变化以及相应的社会法治实践的特点决定的。

(二)法治精神对社会法治实践具有重要的反作用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有着能动的反作用。同样,在特定的社会中法治精神对社会法治实践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一个民族培育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治精神对于法治社会的成功构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法治精神对于一个时下正在历史性地展开的中国法治变革来说,它具有如下重要的积极作用:1.法治精神对社会法治实践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一个民族的法治精神是这个民族构建法治的主观价值基础和动力机制,在法律出现缺失时法治精神甚至可以起到弥补的功能。法治精神是一种粘和剂,具有很强的社会整合功能,是维系法治社会良好运转的灵魂和“神经中枢”,是遏制违法行为的精神强力。2.法治精神是“法制社会”走向“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要件。弗里德曼在论述促使民众服从法律的社会因素时认为,存在着一种影响到服从法律的“第三种力量”,这种力量就是“内心声音的影响”。他指出:“服从的第三种重大力量是内心声音,即良心、道德感情、服从的愿望和正确感。谁也不能否认这些因素的重要性。人们不总是按内心声音所说的去做,但是人们至少有时对这种力量作出回答。”???1283.法治精神有利于整个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拓展。法治精神不仅是社会法律文化系统的重要构成部分,它还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指标和重要保证。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追求,使人们的基本需求——利益与正义能够彼此兼顾和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并在它们相互矛盾时使其协调发展,是法治精神的核心内容。

(三)理想的模式:社会法治实践和民族法治精神的和谐关系

法治社会的成功构建绝不仅限于法律制度的体系化,也绝不仅仅限于政府推动下的“运动式法治”。法治社会的有效推进,最为关键乃是将体现民族特性的法治精神融入到广泛而深入的社会法治实践之中。特别在一个法治文化较为薄弱的社会中推行法治,没有民族法治精神作为基础和灵魂,整个法治大厦的铸造将成为难以企及的梦想。反观西方法治文明国家的历史,都充分说明了社会法治实践与民族法治精神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德国法儒萨维尼认为:“法律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Volksgeist﹚’最重要的表达形式之一。这种深奥的思想至少包含着这样的观点,即法律远不仅是规章准则或司法判例的累积,它反映并展示了整个文化概貌。民族或人民的精神囊括了全部民族史,同时也是社会群体通过追溯它本身生存的进程而获得的集体经验。任何时代记录下的民族或民众的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始终在变化着的文化演化过程的静态表象。”???24从发生学角度来说,法治的生成不具有“普世”模式,它应该是地域生活与民族精神的展现。因此,一种理想的模式就是社会法治实践建立在深厚的民族精神根基之上,而法治精神能够成为民族精神的精髓和内核。只有体现民族法治精神的社会法治实践和法制,才会对整个民族形成足够的精神感召力和价值凝聚力,进而促使民众从内心产生对法治这一生活规则的认同和向往。民族法治精神的培育与法治社会实践的逐步推进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建设的两条不可分离的脉络。如何将法治精神有效转化为中华民族整体精神的有机组成部分,使社会法治实践与法治精神和谐共进是未来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

  •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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