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专题> 大病救助> 大病救助政策 > 正文

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www.hyyz888.com 2012-05-23 17:14   来源:福建省红十字会 我来说两句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政府人道救助工作领域的助手作用,推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和《福建省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0〕50号)精神,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基金”)。

第二条 基金管理

省红十字会负责省级“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设区市红十字会负责本级 “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并指导县(市、区)设立红十字相应基金,共同开展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鼓励设区市和县级“大病救助基金”根据当地困难群众需要,扩展救助病种与救助水平。

第三条 基金来源

(一)政府资助(省级财政每年筹集1亿元人民币资助省级“大病救助基金”);

(二)社会各界捐赠;

(三)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四)救助资金利息与增值收益;

(五)其他收入。

凡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所有捐款,均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福建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并按《福建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事业表彰暂行办法》予以表彰。

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可以将捐赠物品义卖,所得款项汇入“大病救助基金”专户。

为“大病救助基金”捐款100万元以上的捐款单位或个人,如有要求,可在基金名下冠以捐赠人指定名称的“子基金”,并享有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与使用该“子基金”的权利。

每年的5月8日定为“大病救助基金”宣传募捐活动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公益活动,以扩大基金规模。

第四条 救助原则

(一)量入为出,雪中送炭;

(二)重病救治,扶危济困;

(三)分级共担,多方援助;

(四)公开公正,便捷利民。

“大病救助基金”按照同等条件依申请顺序受理,量入为出、有限救助,原则上每年度的救助金发放总额不透支。

紧急救助需要或符合条件的特殊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缴费困难,可申请预支住院费,原则上预支款不超过住院总费用的25%,由“大病救助基金”直接拨至收治的定点医院。

第五条 救助对象

我省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及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上述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指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 责任编辑:房小奇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