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转发的隐患
与普通博客相比,微博的重要特点就是传播速度极快。重要原因即是微博世界中的转发现象。微博之间的转发,只需点击微博帖子下的“转发”字样,即能在显示原始帖子内容的同时,显示原始发帖人的昵称,与原创帖子存在明显的区别。基于微博的主要功能在于信息分享,因此这种转发符合微博世界的游戏规则,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存在著作权法律隐患的是“直接引用”行为,及以原创微博帖子表现出来的转发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具有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不得侵犯著作权中的这些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满足“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使用人才可以在法律上免责。这12种情形包括公务使用、个人学习、科学研究、课堂教学等,同时需要满足指明原始作者和作品名称。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微博上直接引用他人作品,如果引用部分属于他人作品的全部,如微型文学作品,或者他人作品的实质部分,则存在侵犯著作权之虞。
140字的微博世界,是否应当严格执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当然,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对于现实和网络是同样适用的。如果微博转发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微博存在的合理性更多的在于分享,而不是创造,因此笔者认为微博转发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是“显而易见”的,一般的侵权应根据微博的分享性原则予以免责。而就如何认定“显而易见”的著作权侵权,一方面转发者在主观上应当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另一方面转发行为应当发生了“显而易见”的后果。
微博运营商的法律责任
尽管微博世界发生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比较少,但一旦发生,如何认定微博运营商法律责任这一问题就不容回避。与普通博客运营商相比,微博运营商面对信息数量更多,每一分每一秒都存在更新的帖子,根本无法进行具体审查。除了对内容上明显存在反动、色情、暴力等敏感性词语进行自动过滤和删选外,微博运营商不会主动进行审查。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规定并结合微博的特殊性,微博运营商的审查义务应当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如果权利人发现他人微博上存在侵犯其著作权的内容,可以通知微博运营商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只有在微博运营商未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形时,才承担法律责任。(吴园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