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日福建省新闻学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福建省新闻学会,英文名为:Fujian News Institute (缩写FJNI)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各新闻单位具有中级以上新闻职称的采编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新闻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开展新闻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探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理论,为提高新闻理论和业务水平,促进我省新闻事业的发展而奋斗。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领导。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是: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十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组织学会会员认真学习、积极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与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根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开展下列活动: (一)加强新闻理论、新闻实践和新闻史的研究,总结交流新闻业务经验,推动新闻改革。 (二)评选优秀新闻作品和优秀论文,表彰有学术研究成果的会员,努力提高会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 (三)举办学术报告会、理论研讨会和座谈会,检阅研究成果,促进学术交流。 (四)组织考察外地新闻学术活动,交流新闻学会工作经验。 (五)与省记协共同办好新闻业务刊物《福建新闻界》。 (六)开展对新闻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发挥老新闻工作者优势,组织老新闻工作者开展新闻业务交流研究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实行团体与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凡本省专业新闻工作者,新闻教学、科研工作者,离退休的老新闻工作者,具有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新闻业务职称并有一定学术研究能力,赞同本会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继续任职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举办实体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常务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常务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3年1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