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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无食品安全维权组织 学者呼吁社会力量参与监管
www.hyyz888.com 2011-06-14 15:18   来源:南风窗    我来说两句

食品问题下拷问监管部门

同之前爆发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一样,上海染色馒头事件又引发新一轮对生产、监管、流通等环节的拷问与反思。其中,在生产、监管、流通等环节中,很多媒体和专家又主要把批判放在生产和监管上。

关于生产环节,大抵认为生产者为谋取私利而践踏法律和道德,缺乏自我约束,致使社会风气日下。关于监管环节,则主要认为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玩忽职守,部分技术检验水准落后,各监管部门责任不清,“九龙治水”,遇事搪塞推脱,缺乏有效惩罚机制等等。

以上所有观点都正确,但如果追本溯源,要追究最主要责任者的话,生产者、监管者、销售者等,哪个应该负更大的责任?似乎没有确切答案。但是,我们所能了解的是,每一回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爆发,几乎只有生产者负责抵罪、整顿、挨罚;而负责监管的质检、工商等行政部门其实则只负责突击行动、道歉、表决心。这里边或许存在权力不受有效“监管”的严重问题。

在长达104条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与追究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失职责任有关的只有寥寥两条,且对“失职”的具体界定也是语焉不详,只指出需要“查明失职渎职情况”;惩罚力度也限于行政性的,只有“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即便如此,在以往一系列震惊中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除了惩治几个生产、流通领域的相关责任人之外,很少有监管领域的相关责任人受到惩罚。不受惩罚的监管部门,在一波接一波的重大食品事件中,其一次次表现出的“连夜突击检查”、表决心、做总结的精神,就容易被视为只是权力的一种作秀。作秀的背后,是权力的傲慢和不真诚。

以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为例,相关监管部门向市民大表歉意,称“对不起上海人民”。但庞大的调查组的结论也说:“上海企业生产的馒头等蒸煮类糕点总体上是安全的,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违法使用着色剂属于个案。”“但由于企业诚信和自身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个别企业故意违法生产产生的风险依然存在,质监部门将继续保持对生产企业监管的高压态势。”似乎食品安全存在某些隐患,也是生产者不自律造成,与监管部门无关。反倒是监管部门迅速行动的力度和虚心向市民致歉的精神值得嘉许。

在尚未平息的“瘦肉精”事件中,行政监管部门的表现也如出一辙。经媒体曝光后,河南相关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行动。结果经排查,却证明“瘦肉精”生猪主要集中在河南济源的周边4个县市。吊诡的是,媒体之前所曝光的“瘦肉精”地点,也正是这4个县市。似乎说明媒体全靠运气才撞到食品问题内幕,而河南即便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只是极个别现象。

从近几年的食品安全事件中,人们会发现,一再出现的食品问题与监管部门的马虎大意、玩忽职守、故意放行以及相关行政领导的暗中保驾密切相关,正吻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失职渎职情况”。比如,在已曝光的“瘦肉精”、“染色馒头”事件中,一些监管部门已经养成“让生产者自己取样送检”,以及“在办公室看样品”的监督习惯。

来自山东和浙江的一些基层监管部门的公务员向媒体爆料,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经费和工资福利要靠罚款收费来实现。这样就造成交费罚款的目的不是为了整治和确保食品安全,而是为了部门“创收”。其结果是,违法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只要向监管部门上交“保护费”,即可继续运转。监管部门为防止生产者和销售者因过高罚款而无力生产经营,也会适当降低罚款额度,以确保“羊身上还能长出羊毛”,等于监管部门与违法的生产经营者一定程度上已形成“利益相关者”。

在采访中,上海市杨浦区某基层监管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有时候在做监管检查时,也会遇到来自上级领导“打招呼”,要求对个别食品企业“有所照顾”,而这些企业要么是地方上的纳税大户,要么是某个领导招商引资的项目,轻易动不得。

而媒体近日又披露,中国一流产品出口(合格率超99.8%),二流产品内销(合格率90%左右),众多专家指出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暴露部分食品标准严重滞后等问题。对此,卫生部官员则反驳,“一流食品出口二流内销”为伪命题,“各国食品安全标准不同是客观存在的,有其科学依据。”

在现有针对监督部门失职的惩罚力度极低的情况下,复旦大学公共行政系教授唐贤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不抱乐观态度。

责任编辑: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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