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十四届运动会赛风赛纪
第四十三条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 医师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药品,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第四十五条 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向体育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运动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竞赛组织者作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的处理。 运动员因受到前款规定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运 动 员 守 则
一、拥护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体育事业,勇攀高峰,为国争光。
二、刻苦训练,钻研业务,尊重教练,认真完成训练任务。
三、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胜不骄,败不馁,尊重裁判,尊重对方,尊重观众。
四、学政治,学文化,学科学,又红又专。
五、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道德,守秩序,守纪律。
六、不吸烟,不喝酒,衣着整洁大方,自觉抵制资产阶级思想侵蚀。
七、以事业为重,迟恋爱,晚结婚。
八、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反对自由主义。
九、尊重领导,服从组织,遵守规章法令,反对无政府主义。
十、勤俭节约,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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