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十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行业部)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二O一0年十月在莆田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田径、游泳、羽毛球、乒乓球、篮球、气排球、中国象棋、围棋、桥牌、网球共计10项。
三、参加单位:
以行业体协、省直各单位、总公司,企业为组团单位。
四、参加办法
各项目参赛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五、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各项目竞赛规则和福建省体育局认定的有关特定规则。
(二)各组各项目的比赛办法,按各单项比赛竞赛规程规定的竞赛办法执行。单项比赛竞赛规程与本竞赛规程总则有矛盾之处,以本竞赛规程总则为准。
(三)本总则设定的各竞赛项目,报名参赛不得少于三项。
(四)本总则设定的各竞赛项目,报名参加队伍不足3支,单项报名不足3个队(人)的,该项目只进行表演,不录取名次。
六、运动员参赛资格
(一)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的福建省公民均可参加比赛。
(二)以本总则规定的第三次报名日期工资在册人员为依据。代表省农体协参赛的运动员必须是居住地在乡镇的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居民身份证。代表省高校体协参赛的运动员必须持有在校学籍证明。
(三)福建省优秀运动队在编运动员、集训运动员,各高等院校体育专业学生不得参赛。
(四)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复退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在第三次报名前被行业单位正式接收安置的,可代表该行业单位参赛,但必须随带行政、工资关系复印件,本人二代身份证。
(五)一个运动员不能代表两个单位参赛。
(六)除省体育局和报名参赛的各厅(局)、系统外,党组织关系直属省直机关党工委在福州地区的省厅(局)、系统的干部、职工,可代表省直机关党工委参加比赛。
(七)严禁在运动员资格上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该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七、奖励和计分办法
(一) 公布各代表团奖牌榜。获得前十名的代表团给予奖励,1-3名为金奖、4-6名为银奖、7-10名为铜奖。具体办法: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名次并列。
(二) 公布各代表团总分数榜。获得前十名的代表团给予奖励,1-3名为一等奖、4-6名为二等奖、7-10名为三等奖。具体办法:总分多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名次并列。
(三)对参加竞赛项目5项以上的代表团(含5项)颁发优秀组织奖。
(四)各代表团总分计算办法:
各项目奖励前八名。按9、7、6、5、4、3、2、1计;前六名按9、7、6、5、4、3计;前三名按9、7、6计;录取一名按9分计;并列录取名次的按上下名次和的均分计。
八、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和赛风赛纪规定(办法另发)
九、报名
第一次报名,2010年3月15日前,向组委会报参加项目。
第二次报名,2010年5月15日前报参加各项目的小项和人数。
第三次报名,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竞赛日期 ,提前一个月报名,报名后一律不得更改。
十、代表团团旗
规格为3×2米,颜色自定,旗面字样统一定为xx厅(局、体协)、xx系统(总公司)
十一、经费
各代表团参赛经费自理。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三、本规程总则的解释权属省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