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体竞〔2010〕11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第十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青少年部)》的通知
各设区市体育局:
现将《福建省第十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青少年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建省第十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青少年部)》(草案)》(闽体竞〔2007〕62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抄送:本局各有关单位
福建省第十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青少年部)
举办福建省第十四届运动会是为了锻炼、培养和发现体育后备人才,促进体育新生力量的成长,造就参与国内外大赛的优秀体育人才,提高我省竞技体育运动水平,带动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推动我省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二〇一〇年十月在莆田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田径、游泳、跳水、体操、蹦床、举重、射击、射箭、武术套路、武术散打、帆船、帆板、皮划艇(含皮划艇激流回旋)、赛艇、羽毛球、乒乓球、网球、足球、篮球、排球(含沙滩排球)、拳击、跆拳道、击剑、摔跤、柔道,共计25项。
三、参加单位:
青少年部:各设区市。
四、参加办法
(一)各项目参赛运动员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二)青少年部按年龄规定设青年组和少年甲、乙、丙三个组别(见附件一)。
五、竞赛办法
(一)各项竞赛办法,按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二)各项目竞赛均按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执行。
(三)一名运动员只允许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一个大项目的一个组别的比赛,不得跨组别或兼报其他项目的比赛。
(四)报名不足三个单位的大项,除体操、跳水、举重外,不足三人(对、队)的小项取消该项比赛。
(五)各组分别进行比赛,分别录取名次。
(六)设优秀运动员破纪录赛(方法另定)。
(七)部分项目设预选赛。
六、运动员资格
1、具有福建省常住户籍(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为准),经县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身体健康合格,符合规程总则规定年龄要求的青少年(含已送到部队体工队或体院竞技体校的运动员)。
2、2009年12月30日前在各地、县(区)进行训练(省优秀运动队训练的运动员除外),在省体育局办理运动员代表资格注册,电脑注册手续完整、获得运动员注册证、经资格审查获参赛证者。
3、参加省运会的青年组和少年甲、乙组运动员必须在2007至2009三年内,曾两次以上参加福建省体育局组织的年度比赛或代表福建参加全国以上比赛;丙组运动员必须在2008至2009年连续参加福建省体育局组织的年度比赛(以上不含传统校比赛)。
4、各市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省体校符合规程要求的运动员代表输送地市参赛。
5、各市经省体育局同意输送到部队体工队和省外高等院校或竞技体校的运动员,在国家体育总局办理与我省双重注册(送部队体工队的必须得到总参或总政相关部门确认),具有与我省在全运会上可实行双计分或可代表我省参加全运会者,并符合各单项规程规定的运动员,可代表原输送地市参赛。
6、省优秀运动队(含省队市办)正式报调以上的(以省体育局文件为准)、经省体育局同意引进的外省籍运动员,须于2009年1月30日前向国家体育总局注册,曾代表我省参加全国比赛,并确定至2014年仍代表我省参加全国运动会、全国各单项比赛、资格审查合格获参赛证者,可代表输送单位参加比赛。
7、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在省运会预选赛时与全国、国际比赛任务相冲突时,可直接报名参加决赛,与决赛时间相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上一级比赛任务的需要。符合省运会参赛条件的,凡由国家体育总局各中心指派,参加世界杯总决赛(不含系列赛和积分赛)、世界锦标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比赛、亚运会和全国锦标赛、冠军赛获得录取名次的,并能在省运会闭幕24小时前,将成绩送达省运会组委会成绩统计部门的,按省运会录取名次的同等奖牌和分数计入所在代表团。在国家队集训者,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国家队安排,擅自返回不参加上一级比赛或集训者取消省运会比赛资格。
8、各市运动员之间的交流按《福建省青少年业余运动员交流暂行规定》执行。
9、骨龄测试。所有参赛运动员均接受骨龄测试。
七、奖励和计分办法
(一)公布各代表团奖牌榜。获得前六名的代表团给予奖励。具体办法: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相同,名次并列。
(二)公布各代表团总分数榜。获得前六名的代表团给予奖励。具体办法:总分多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名次并列。
各代表团另按各县(区)参赛运动员的得分总和,公布排名榜,奖励前三十名。
(三)个人全能、个人单项、二人及二人以上的单项上,报名参赛运动员11名以上(含11名),录取前八名;10-7名录取前六名;6 名以下(含6名)按减一办法录取,即六取五、五取四、四取三、三取二,体操、跳水项目二取一,举重项目二取一、一取一;拳击、跆拳道项目第三名、第五名并列。
(四)集体、团体和接力、队赛项目录取前八名。
(五)各代表团总分计算办法:
1、各项目奖励前八名,按9、7、6、5、4、3、2、1计;前六名按9、7、6、5、4、3计;前三名按9、7、6计;录取一名按9分计;并列录取名次的按上下名次和的均分计。
2、篮、排球(不含沙滩排球)获前8名的代表队按各名次的2倍计分计牌。各队在参加年度相应组别比赛的前题下,凡参加的代表队另计1枚金牌。足球获前三名的代表队另加1枚金牌,第四、五名另加一枚银牌,第六名另加一枚铜牌,其它名次依此类推,各名次按18、16、15、12、11、9、7、5计分。
(六) 超、破纪录给予奖励。
运动员超破纪录加分办法:
破省少年(甲组)纪录加2分;超全国少年纪录加5分。
超全国青年纪录加10分。
破省最高纪录加10分。
超全国纪录加20分,加一枚金牌。
超亚洲纪录加30分,加一枚金牌。
超世界纪录加50分,加二枚金牌。
一名运动员在同一小项中多次破同一纪录,只能加一次分。在同一小项中,如同时破两个纪录,则按最高分值加分。
凡超、破世界、亚洲纪录,其成绩必须不低于全国纪录;超、破全国青年、少年纪录,其成绩必须分别不低于省少年(甲组)纪录,否则不能按超、破世界、亚洲、全国青年、少年纪录加分。
(七)特殊计分:
1、经省体育局核准,各市(不包括本市送本市)输送到省体育局正式批准的“省队市办”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可实行双记分。但必须是2009年12月31日前培养输送的运动员。
2、各市输送福州、厦门、泉州、莆田体育运动学校并经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省运会期间为正式报调到省优秀运动队的在训运动员实行双计分(含“省队市办”单位,经省体育局审批调入的在训优秀运动员)。
双计分办法:即运动员在省运会单项比赛中(含两人项目,其中1人是训练单位者)的个人得牌、得分同时计入现所在训练单位和输送单位。集体、团体或多人项目得牌、得分只计入代表单位。运动员代表现所在训练单位参加比赛,如在训单位未报名者,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比赛,运动员参赛占报名单位参赛名额,得牌、得分只计入代表单位。
3、各市输送福州、厦门、泉州、莆田四市体校和“省队市办”单位连续训练一年以上,尚未获批准调入优秀运动队者,可代表训练单位或原输送单位参加省运会比赛,占单位报名参赛名额。在训练单位报名的运动员实行协议计分,即原输送单位和现训练单位各按50%计牌计分;回原输送单位报名的运动员不实行协议计分,即原输送单位按100% 计牌计分。如两个单位对某一运动员报名产生争议时,训练单位有优先选择的权力。
4、省优秀运动队引进的外省籍运动员,在2007年1月1日前经省体育局批准与各市签订代表权协议,并履行协议无异议的可享受在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和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计分计牌政策。
5、田径、游泳、跳水、体操、蹦床、举重、射击、射箭、帆船、帆板、皮划艇、赛艇、篮球、排球、沙滩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网球、武术套路、武术散打、跆拳道、拳击、击剑、摔跤、柔道等项目从2007年起(皮划艇激流回旋项目从2008年起)每年度比赛成绩按项目累计总分,分别录取男(女)团体前六名,带入各市各代表团计牌、计分(办法另发)。
上述年度带分带牌比赛项目,只允许各市一个代表队参赛;篮排球项目各市必须每年组队参加年度比赛,否则不享受省运会比赛“凡参加的代表队计1枚金牌”的政策。
6、各市输送的运动员代表我省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凡参加奥运会者每人按1 枚金牌计牌计分,获得金、银、铜牌,分别再按10、5、3枚金牌计牌和计分,计入各代表团。
7、各市培养输送的运动员代表我省参加全运会和承担组队参加全运会任务,在第十一届全运会取得的名次按省运会的规定分值和奖牌以三倍计分和计牌,计入各代表团。两人以上(含两人)项目按本名次的二分之一计牌、计分,如一单位在同一项目比赛中有两人以上获得同一名次,则该单位最多只能计入该名次的得牌得分。
8、各市在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对达到报调标准并正式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以省体育局文件为准),按每输送1名运动员计9分,计入各代表团。对省体育局批准的“省队市办队”达到报调标准(以省体育局文件为准)符合参赛资格的参赛运动员计9分,计入各代表团(含符合双计分条件者)。
八、反兴奋剂规定:
在2007年7月至2010年第十四届省运会结束期间,各市运动员(在省体校和一线运动队期间由所在单位负责)如发生1例服用兴奋剂者(包括一、二类阳性,下同),除按国家规定处罚外,取消违规运动员所在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从总锦标中扣除3枚金牌。如发生2例以上,除按国家规定处罚外,在上述处罚基础上取消其第二例以后(含第二例)运动员所报大项比赛资格及成绩(含所有年度比赛成绩),并从总锦标中每例逐一扣除5枚金牌,取消该代表团奖牌和总分排名,并对代表团及有关人员按相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九、体育道德风尚奖和赛风赛纪规定(办法另发)
十、报名
第一次报名,2010年2月28日前,向省体育局报参加项目。如报名后第二次报名不报,每少一项扣团体总分9分。
第二次报名,2010年6月30日前报参加各项目的小项和人数,如报名后第三次报名不报,每少一小项扣团体总分18分。
第三次报名,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竞赛日期 ,提前一个月报名,逾期按不参加论。报名后一律不得更改,如不参加则每不参加一小项扣团体总分27分(除规则特别规定的)。
运动员所报的参赛项目必须是2009年所参加全国、省比赛的项目。
十一、代表团团旗
规格为3×2米,颜色自定,旗面字样统一定为xx市。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三、本规程总则的解释权属省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