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地方制定
记者了解到,在石家庄,像李全忠这样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但是领不到高温补贴的,为数不少。
河北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王亚之告诉记者:“目前河北省还没有专门针对高温津贴的相关规定,而且全国也并没有统一的高温津贴标准。”
石家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孟繁刚也说,从执法者的角度看,高温津贴的发放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据介绍,2007年,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王亚之说,由于法律对高温劳动保护的规定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2007年下发的通知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在执行和监管上存在难度,因此河北省目前没有制定实施高温津贴的相关细则,发多少津贴还只是依靠企业和用工单位的“自觉自愿”。
而在广东,2007年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联合颁布了《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落实高温津贴的情况良好,甚至会超额落实。但在一些企业,高温津贴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发生不同程度的扭曲,建筑、运输、物管保安、外卖工人等基本上与高温津贴无缘。
专家呼吁,高温劳动保护要有刚性规定
“我认为,针对建筑工人、环卫工人、交通警察、炼钢工人等特殊工种的高温劳动保护立法工作应该尽快进行,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也体现了社会对劳动者的一种关怀。”王亚之说。
“虽然没有高温休假的具体规定,但有关单位还是应该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做好防暑降温,保护好劳动者的健康。”孟繁刚表示,劳动者在高温工作中中暑可以算作工伤,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企业拒不支付的,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旭阳认为,一个小小高温补贴落实起来总是走样,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相关条款过于含糊,政府管理部门职责不清,以至于可操作性差。
他认为,对于全国而言,一部统一的法律很难顾及到高温津贴的方方面面,比如南北方气候差异的问题。但对于建筑、炼钢及一些特殊岗位职工的权益,我们应该有刚性的法律条文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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