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失范
信息伦理,并非是新鲜的命题,自从互联网被全面导入公众生活之后,有关这一命题的探讨便一直在进行,并形成一些共识。所谓的伦理,主要是一套调适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并且这套准则更强调的是一种“软约束”。信息伦理,主要调整关于信息的两种相互关联的行为,即对信息传播权利的保障和对信息传播行为外部性的约束。换言之,信息伦理主要包括两个基本而又相关联的原则,即信息的自由传播与流动原则同时必须保证这种自由以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为底线。根据相关论者的论述,信息伦理包括5个原则:无害原则、行善原则、自主原则、公正原则、知情同意原则。
从信息伦理的角度来审视,“手机涉黄”可以说是信息伦理失范的标本。
从信息传播角度来审视,信息传播应当是一种双向交互的过程,单方面的信息发布也当以接受方的接受意愿作为隐含前提,因此,保障信息传播与接受的自主性,是信息伦理的重要准则之一。但是,手机涉黄信息的传播其实是一种强制的单向传播。从已经披露的手机涉黄利益链条来看,淫秽信息发布者的目的就是为了换取点击率,并通过向广告商兜售这种点击率而牟利,并由此形成一条隐蔽的利益链。在发布信息的过程中,大量采取的是一种引诱性、诱惑性、欺骗性的传播手段,从而在信息的接受方不具备接受此类信息意愿的前提下,以一种柔性的强制方式使其接受此类信息,来达到让发布方获利的目的。因此,手机淫秽信息的传播,从其传播行为的实现过程来看,其实是对信息自由传播与流动这一根本原则的违背与戕害。
从手机信息传播行为的外部性角度来审视,手机信息传播一直以来便存在着明显的负外部性并且各关联方对此缺乏有效的约束行为。根据经济学家曼昆的观点,外部性是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福利的影响。手机信息传播始自短信息,如今,垃圾短信、诈骗短信仍呈泛滥态势,而“手机涉黄”现象可以解读为这一信息传播行为的“技术升级版”,显示出附着于移动信息传播介质之上,一直存在着一条专门制造负外部性的隐秘通道:非法信息发布方通过“钻空子”来发布信息获利、移动运营商则以技术难实现为由纵容这一行为并存在某种程度的内外串通共谋现象、监管部门对此表现出“鞭长莫及”的消极作为态度,直至手机“黄祸”泛滥,并引发对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关注。
从手机信息伦理的构建角度来看,无论是监管者、运营商还是进入各利益相关方均缺少有效作为。伦理固然是一种“软约束”,但其前提在于这种约束具有有效性。而手机信息传播几乎被置于“零约束”的状态。有效约束力量的缺失,直接导致了伦理准则的“虚化”。在这种局面下,监管部门只能通过短期的、运动式的专项整治,在某一阶段时突然放大强制性“硬约束”力量的方式来达到规范信息传播的目的,这种方式短期内可能会有效,但长期来说,不仅会对构建手机信息伦理无能为力,并且会引发“运动”过后的报复式反弹,同时,这种运动式治理还会出现“因噎废食”的现象:据媒体报道,在此轮手机治黄行动中,已经出现酒店经理给熟悉的客户手机发送所谓的“不良”短信而被运营商取消发送短信资格的现象。这一做法已经伤及信息伦理的基础性准则,即信息的自由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