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说,“为什么强调地区平等?主要的考虑就是要确定各行政区划,不管人口有多少,都要确定一个基本的名额数,都要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这样体现了地区的平等。过去主要是按照人口来进行代表名额的分配,各个地方的名额差别比较大,所以在实际的选举过程中,很难做到完全的平等。所以这次确定一个基本数,这样就比过去完全按人口(分配)更进一步体现了平等。”
除了上述这些带有宏大意义的改动外,这次修改《选举法》还注重规范细节以完善选举制度。比如,明确了秘密写票处的设立、规范了代表与选民见面的做法、明确了移动票箱的设立等等。
对此,来自香港特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原香港立法会主席范徐丽泰女士表示,这些修改进一步确保了选举的公正公平。
范徐丽泰说,“比较重要的一个进步就是选民可以秘密地投票、在选民的要求下选举委员会要安排代表候选人跟选民见面而且介绍自己的情况……还有以前选举过程中(一些)不是太规范的事情,这一次的修改尽量将它们录入正轨。选举要公正公平,而且是大家看得到的公正公平。”
同样是为了实现公正、公平和规范,修正案草案中的一些规定,是根据选举中暴露出的贿选等问题和基层代表反映强烈的问题而作出的。比如,来自湖北的农村代表辛喜玉女士就反映过,希望在选举过程中强化监督。
辛喜玉说,“在《选举法》上我建议,出台一个什么样的规定或者明确由哪一个部门来(负责)监管、监督:怎么惩处、由哪一级来惩处、由哪一个部门来惩处……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针对辛喜玉提出的监督和惩处问题,』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选举都要接受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而若选举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有相关举报,负责调查处理的机关也被明确,即主持选举的机构等。
历史上,中国每一次修改《选举法》,都以“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循序渐进、逐步完善”为原则,这次也不例外。因此,对于一些虽然目前民众呼声较高、但解决条件尚不具备的问题,并没有轻率在法律中作出规定。比如,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选举权如何保障的问题备受关注。王兆国当日坦言,由于与户籍制度改革关系密切,此次修改《选举法》暂不对此作出规定。
王兆国说,“经研究认为,这个问题牵扯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草案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在以往的选举过程中,为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委托选举、亲属代理选举等都已有详细规定。
这次修改《选举法》,被中国学者普遍认为是中国特色选举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当日提请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此前已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立法机关也已多次在各地区、各部门展开调研和考察,很多改动内容经过了深入分析和反复论证;修正案草案也曾全文公布,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而全国人大代表们也并非只是在会上才对草案进行“仓促审议”,他们早在1月8日就已拿到了草案。两个月的研究时间里,不少代表都有很多有见地的看法,也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最终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将根据他们提出的意见再进行修改,于14日交付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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