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消息 在今年的全国人大年度例会中,唯一的非例行议程就是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8号,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北京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所作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此次法律修改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在选举权方面实现城乡居民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而法律修改的目的则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的选举制度。
中国的《选举法》已经走过57年历程,它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第四个年头出台的。它曾经历过一次全面修订和四次修改。这次修改涉及该法的23项条文,约占《选举法》全部条款的一半篇幅。根据王兆国当日的介绍,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人大代表。
与此相关,有5条法律条文被改动。以往城里人和农民按4:1的比例选举自己的代言人——人大代表的历史,将有望被1:1的平等选举所取代。对于这一修改,连续两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湖北农妇辛喜玉用朴素的语言表达了自己的心情,她认为,这一修改将增加农村代表人数,有利于更好地反映农村问题。
辛喜玉说,“城市人口跟农村人口(选举人大代表),我们想的是应该占同样的比例。农村的代表多一些,反映的问题也会多一些,这对我们将来工作、提建议各个方面都要好一些。”
新中国成立已愈60年、进行的各级人大代表民主选举多达几十次,虽说自始都是一人一票,但同一票在城镇和乡村所代表的人数是不同的。这种“不平等”是如何而来?又因何延续的呢?从王兆国的说明中不难判断,城乡人口比例的变化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而《选举法》制定之初,新中国对国家发展方向的定位也被考虑其中了。
王兆国说,“1953年制订第一部《选举法》时,我国的城镇人口比重较低,只有13.26%。考虑到我国当时工人阶级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具体情况,为了体现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工业化发展方向,《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选举每一代表所需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
事实上,就在《选举法》出台的1953年,时任中国政务院副总理的邓小平就曾承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将来也一定要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之后的半个多世纪,中国为“完全平等的选举”所进行的努力从未停歇,多次修改《选举法》就使得中国城乡居民在选举人大代表时,两者选举权的含金量不断接近。2007年,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目标之后,国家立法机关着手酝酿法律的修改。王兆国当天表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
王兆国说,“1995年(修改选举法)以来,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一步加速,农村经济文化水平大幅提高,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城镇人口比重已由1995年的29.04%上升为2009年的46.6%。与此同时,我国各级人大经历了数次换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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