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作为金融产品,有其自身规律,一个金融产品的成功,在于其风险可控,成本可控,信息披露规范。我们完全可以把地方债当作股票、公司债、基金等金融产品来看待,只要加强信息透明,公众对地方政府的治理水准会有一个清晰的判断,从而做出投资选择,地方政府也能从中不断反省自身的作为,提升其市场信用。
应该看到,地方政府发债对地方债务的阳光化,硬化地方债务的约束,提高债务的透明度都有积极的意义。通过发债,有助于比较准确地了解地方政府的真实债务水平,对规范各类风险具有积极的意义。2009年我们尝试了用中央政府代理地方政府发债2000亿,从效果上看,无论各地财力如何,治理水平如何,利率都是一样的,难以对地方政府形成真正的制约,也难以遏制地方对资金的冲动,应该在此基础上继续改革,在明确一些前提条件下,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试点。
记者:从总体上看,应如何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并化解由此产生的债务风险?
谢卫:规范地方融资平台需要从中央和地方两方面入手,着眼于眼前和长远,我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要规范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关系。应该理清两级政府各自的事权和相应的财权,改变地方政府事权加大而财权上收的不合理状况,完善分税制度和转移支付制度。同时对“预算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地方自主发债的试点。
其次是地方政府应对各自的融资平台要进行集中的清理和规范。要通过清理来摸清家底,对一些有发展前景的融资项目,应该有意识地让更多的投融资主体来参与,既然是好的项目,那么民间资金的热情应该是高的,地方政府搭台后,就应该鼓励民间资金来参与,比如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使普通百姓来分享地方经济的成果,这样既减轻了地方政府的资金压力,又引导了社会资金的介入。对一些公益性的项目,地方政府就需承担更多的义务。用更多的财政资金来支持。同时对融资平台的操作流程进行规范,杜绝打包获取信贷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的投放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三个方面是鼓励地方政府逐步实行预算公开,编制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并置于人大和公众的监督之下,以便社会对其债务情况有全面的了解,我们相信,通过这样的安排,那些规范运作,诚实守信的地方政府依然能够得到社会资金和银行资金的支持。
最后,还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我认为转变政府职能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关键。地方政府应该逐步从主导经济过渡到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致力于社会公平和和谐。只有这样,地方融资平台也会逐步成为真正为地方经济服务的优质平台,而不仅仅是一个阶段地方风险的积聚点。总之,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债务,规范操作流程应该是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基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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