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举几个案例(多取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集“聚众淫乱”一章):
个案1:被告人刘XX,女,自1981年以来,先后勾引、教唆男青年韦X等20余人,分别在这些人的住处跳低级下流的贴身舞、熄灯舞、裸体舞,舞后又主动与之乱搞两性关系,有时与多名男子进行群奸群宿。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案例集,第159页)
个案2:被告人邹X等 (2女3男) 于1986年10月20日晚上到胡X住室玩朴克牌,事先规定输者让赢者亲嘴。当晚5人同睡一床,互相玩弄,群奸群宿一夜。另一晚,邹等4人 (2男2女) 又在一起玩朴克牌,为了助兴,4被告人竟先后各自脱光衣服,一男对一女,赤身裸体玩朴克牌一夜。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案例集,第161页)
个案3:有一个中年流氓团伙案,经常在一个助理工程师家聚会。以下是其中一位服刑人的供述:“当爱人知道我生活不检点时,多次劝过我,周围的同志们也风言风语地刺我,而我全当成了耳旁风。心想,这顶多就是不道德,还不致于蹲监狱。终于,我们这个淫乱团伙的罪恶暴露了,我们经常在一起聚会的八个中年男女都犯了不可饶恕的流氓罪,有五个人被判了刑,那个助理工程师被枪毙了,他的老婆被判了死缓,我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任克,第269页)
个案4:被告人王XX,女,先后勾引多名男子与其乱搞两性关系。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案例集,第176-177页)
个案5:被告人马XX,女,19岁,伙同3名男女青年 (钟,女,16岁;李,男,15岁;贺,女,14岁) 将陈XX (男,18岁) 绑在床上,玩弄其生殖器达两个多小时。陈走后,3名女青年又用同样方法玩弄李的阴茎。后来几位女青年又做过多次类似的事。检察院以流氓罪对马XX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案例集,第248-249页)
上引个案是我国所有与性有关的犯罪判决中问题最大的一类。所谓“群奸群宿、聚众淫乱”不过是西方社会正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性聚会”(sex orgy)。个案3与西方70年代兴起的一种换偶活动 (swing) 有相似之处。在西方报刊的广告栏中,经常可以看到希望进行换偶活动的人寻找伴侣的广告,有时是两对夫妇相聚换偶娱乐,有时是多对夫妇进行此类活动。目前我国也存在大量此类自愿活动。
在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全部是自愿参与的这一前提之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如果有人愿意在私人场所穿着衣服打扑克,他有这样做的权利;如果有人愿意在私人场所不穿衣服打扑克,他也有这样做的权利。不管在场的有几个人。国家法律干涉这种私人场所的活动,就好像当事人的身体不归当事人自己所有,而是归国家所有。如果当事人脱去衣服,损害的不是当事人自己的尊严,而是损害了国家的尊严。这种立法思想本身就是错的,错误就出在个人身体的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上。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中,我们应当检讨有关法律的立法思想的对错,使法律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工具,而不是伤害公民权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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