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标准
涉未成年人淫秽信息重罚
与2004年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相比,《解释》(二)加大了对于涉未成年人淫秽信息的处罚力度,如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以往的基础上下调一半。
根据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10个以上、音频文件50个以上的;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100件以上、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其他费用5000元以上,均可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至少判刑3年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1.为5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2.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3.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5万元以上;4.造成严重后果。司法解释规定,达到1~3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广告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1.向10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2.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20条以上;3.向10 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4.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5.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 万元以上;6.造成严重后果。量刑标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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