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等正在研究有关黑客犯罪的司法解释
深挖黑客案件背后的利益链
2009年2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做出了修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修改扩大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打击面,提高了量刑幅度,加大了经济处罚力度。
200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中,又新增加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两个罪名,进一步明晰了“黑客”犯罪的几种形态,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更加准确。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强向记者表示,此前,刑法二百八十五条虽然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该罪的犯罪对象受到限定,对原规定以外的其他类别的国有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非国有单位存储有重要数据和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给予有效的刑法保护。另外,对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手段,获取不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重要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其他罪刑条文的规定,难以给予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 解决了上述问题, 法律工作者在办案中也有了比较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在网络犯罪的立法领域应该是一大进步。
长期研究“黑客”犯罪行为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于志刚也高度评价这一修改:“这次刑法新增的条款拓宽了打击‘黑客’犯罪行为的领域,建立了分级处罚的制度,可以说填补了刑法制度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真空。将有力地打击目前黑客培训、病毒制作、病毒加工、病毒贩卖、窃取信息等犯罪行为,切断网络上的灰色产业链。”
公安部打击网络犯罪有关处室负责人昨日向记者表示,公安部正与高检、高法共同研究出台进一步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大对黑客类案件的打击力度,不仅打击制作、传播病毒、木马程序和实施攻击的犯罪分子,同时会深挖黑客案件背后的利益链,从根本上打击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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