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长上诉
“同案人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3月13日,曾焯南自动投案,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在侦查、审理期间,曾焯南及其家属共向公诉机关清退赃款26万元。鉴于其自首情节以及积极清退部分赃款的悔罪表现,一审法院依法予以了减轻处罚,判决如下:曾焯南犯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追缴尚未退还的赃款70.48万元。
曾焯南在随后向广州中院提起的上诉中却不认账了,辩称:一审认定其犯受贿罪的事实无认定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具体行为及具体金额,且仅有其口供,缺乏事实依据证实犯罪金额,其受贿数额远远不足87.5万元;贪污罪所涉款项是单位收入的承包款形成的小金库资金,一直用于单位集体活动开支,其行为只是违反财经纪律,且案发后已退还其代管的小金库资金。曾焯南请求二审撤销其贪污罪名的另一个理由是:“同案人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就对于曾焯南的贪污指控展开调查。经查,所涉资金系殡仪馆发包服务部所收取的场地租用费,按照规定是应当上缴财政的经营性收入,曾焯南经与副馆长邓桂琛、会计付鸣、出纳员孔丽珍等人密谋,决定仅上缴其中10%的经营收入,四人暗中私分其中30%。为保证此事不为他人知悉及被查处,曾焯南要求相关人员保密,每月在与小卖部对账完毕并收取了服务部40%经营收入后,仅将10%的收入部分开具发票上缴财政,番禺区殡仪馆所开具的服务部经营收入收据、包括存根、入账联等,则均予以销毁。据此手法,曾焯南等四人截留单位经营收入42万元余元,其个人从中分得约10.7万元。
此外,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09年7月对同案人邓桂琛、付鸣、孔丽珍等人立案侦查,“曾焯南的定罪量刑情况系由其本人的罪行所决定,其同案人的处理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的处理依据,案发后退清非法所得不影响行为的性质。”
关于受贿指控,二审法院查明,曾焯南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态对该项指控无异议,行贿人对各自贿送款项给曾焯南的原因、时间、次数、金额及经过均有多次稳定的陈述在案,且有所在单位与广州市番禺区殡仪馆之间业务往来的结算凭证证实双方发生的经济往来,曾焯南对其收受郭浩球等人贿赂的事实在侦查阶段一直供认不讳。
据此,广州中院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记者毕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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