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高学历高智商低“法商”
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这12起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时发现,“何音现象”在科研院所人员职务犯罪中普遍存在,即智商高、业务精,但却表现出低“法商”,甚至是法盲。
“何音这种类型的涉案人员属于贪心不足、蔑视法律型,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骗取单位公款,而还有一部分涉案人员属于浑然不觉型,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仍不知所以然。”办案检察官介绍说,“在我们办理的几起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大部分犯罪行为人挪用公款时认为仅仅是借用一下,终归是要还的,算不上犯罪,待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才后悔莫及。我们在办理李子明、靳欣受贿案时还发现,在图书采购过程中,涉案人员竟无一例外地认为将购书返还款用于发放员工福利是无可厚非的事情。”
动用公款给领导办事,钱虽没落入自己腰包,但照样构成贪污罪。现实生活中的这一教训,给北京市某研究院原办公室主任兼行管处处长沈平文上了一堂法律课,令他终生难忘。
“那些钱给领导的儿子交了择校费,我一分没贪,凭啥定我贪污罪?”2005年8月,沈平文因涉嫌贪污被海淀区检察院查办,到案后他大呼冤枉。1995年8月,沈平文的领导武某请沈平文帮助联系办理其子在北大附中上学事宜。沈平文很快将武某儿子入学事宜联系妥当,但需向学校交纳择校费。于是,沈平文私自决定从其管理的该院八里庄房管所公款中支出4万元为武某的儿子交纳择校费。
“从表面看,4万元公款并没有被沈平文个人占有,但这仅仅是对公款的一种处置方式。”办案检察官郝长胜向记者解释说,“非法占有财物的归属,不仅包括将财物占为己有,还包括行为人将非法取得的财物转为第三人持有、交给集体、毁弃等处理方式。这些方式,都是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因此,沈平文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后海淀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沈平文涉嫌贪污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涉案金额较少,且能够积极退回赃款,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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